新邦刑辩 | 刑讯?辽宁臧建飞案二审改判

日期:2021年03月05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新邦编辑组 浏览: 打印 字体:

臧建飞系辽宁民营企业家臧民之子,与其父臧民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多个罪名。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2009)锦刑一初字第000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臧建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宣判后,臧建飞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委托王甫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律师。


据臧民、臧建飞陈述:侦查审讯期间,他们曾被专案组施以电刑、扒光衣服冻着、不让睡觉、不给喝水吃饭等刑讯逼供手段,由此作出大量不实口供,编造出人数众多的黑社会团伙。对证据进行详尽分析后,王甫律师认为本案侦查阶段刑讯逼供极其严重,一审未对任何非法证据进行排除,程序严重违法,臧建飞被指控的罪名均不能成立。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0)辽刑一终字第00052号刑事判决,认定故意杀人罪不成立,以上诉人臧建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新邦律师说


“刑讯逼供”是指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的做法自然是侵犯人权的,通过刑讯逼供得来的真相往往是审讯人员所希望的、臆想的,却有悖于事实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付刑讯逼供最有效的武器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审讯过程中,要全程录音录像,对有刑讯或其他程序瑕疵的证据,应依法予以补正或排除。参与刑讯逼供活动相关人员应该被依法追究责任。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也有了新的变化,这给侦查人员取证工作带来挑战。随着各级侦查机关收集证据能力的提高,逐渐摆脱对口供的依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疑罪从无原则正被逐渐遵守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