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邦刑辩 | 王甫律师成功辩护行贿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获释

日期:2021年03月11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新邦编辑组 浏览: 打印 字体:

 罗某系江西某集团有限公司经理,2015年7月,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行贿罪对罗某提起公诉并以情节特别严重为由建议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甫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赶赴九江市看守所会见罗某,会见中得知罗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便交待了为承建某城中村改造工程向该村党支部书记行贿事实,而案卷中并未有罗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讯问笔录。同时,经过阅卷并向受贿人员调查取证,证实了罗某陈述的另一情况:罗某当初向村党支部书记行贿130万元时并不知道该书记会将受贿款分给另两位政府工作人员。


经申请,九江市人民法院向检方调取了罗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已交代行贿事实的证明,庭审中,王甫律师提出,虽然有两名国家工作人员因受贿罪被判处刑罚,但行贿罪与受贿罪并非必然对应,受贿罪成立,行贿罪未必成立。罗某向村党支部书记行贿时并不知道该款项会被分给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仅符合对非国家人员行贿罪,且罗某在追诉前主动交代,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


合议庭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2015年11月18日,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罗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成立,追诉前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减轻处罚,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羁押刚满一年的罗某获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