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邦刑辩 | 戴玉庆案:那场绝望之地的辩护
【案件背景】
戴玉庆被控受贿罪案二审面对的情况是,一方面,戴玉庆持续喊冤并坚持举报广州市纪委时任书记王晓玲贪腐和对自己打击报复;另一方面,虽然戴坚称无罪,但一审判决认定其受贿246.9万元,且“行贿人”常勇强、梁振鸣先后被生效判决认定向戴行贿245万元……剩下的1.9万元戴玉庆认为是自己和业务单位领导之间的人情往来,不算受贿,因为自己给对方单位领导的礼物价值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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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玉庆,1955年出生,江苏苏州人。1979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新闻系,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毕业后入职人民日报社,先后在经济部、《市场报》、华东分社和华南分社工作。喜好研究,通晓英语,翻译的《罗素自选文集》由商务印书馆出版。2005年秋,已跨入50岁门槛的戴玉庆从人民日报华南分社总编辑职位调任广州日报社社长、报业集团董事长。
《广州日报》从1994年起就位居全国报纸广告收入第一,经济状况良好,边喝早茶边看《广州日报》已然是广州茶楼的一景。作为空降而来的社长,戴玉庆立志要用10年时间让《广州日报》成为亚洲最好的报纸。
2011年5月,任期未满的戴玉庆主动请辞,据戴陈述,之所以辞职,是因为在工作上与广州市委宣传部时任部长王晓玲矛盾尖锐。2011年8月,戴玉庆调入广州市政协任常务委员。2011年12月,王晓玲调任广州市纪委书记。
2012年7月4日,戴玉庆被广州市纪委带走调查。同年9月25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立案侦查。2013年3月案件被指定由东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戴玉庆改变供述,坚称无罪并声称之前的有罪供述均系刑讯、威逼之下形成的虚假供述。广东高院指定东莞中院审理该案。案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被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戴玉庆在2006年至2012年担任广州日报社社长、广州日报报业集团董事长、广州传媒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审开庭日期先后被推迟4次……2014年3月28日,案件在东莞中院开庭审理。法庭上,戴玉庆继续辩称无罪,并当庭举报广州市纪委时任书记王晓玲。
2015年4月13日,东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戴玉庆受贿246.9万元,其中,广州日报社广告处原副处长常勇强行贿200万元、梁振鸣行贿45万元。判处戴玉庆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戴玉庆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接受委托】
王甫律师二审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并阅卷,认可戴玉庆的无罪辩解,决定为戴玉庆做无罪辩护。经过争取,广东高院改变起初书面审理计划,决定开庭审理该案。2015年5月,戴玉庆的大学同窗、原同事共58名各界资深人士以戴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联名上书广东高院,请求高院遵守法律,秉公断案。
二审开庭时,戴玉庆及其两位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请求二审判决宣告戴玉庆无罪。
控辩双方主要围绕戴玉庆供述和常勇强证言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进行举证、质证和发表意见。
辩方提交了常勇强的申诉材料等证据。王甫律师指出,行贿人常勇强陈述在双规期间遭遇刑讯逼供,且其始终坚持上诉、申诉,其证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戴玉庆的有罪供述亦是办案人员不让其睡觉的情况下所作。辩方坚持认为常勇强、梁振鸣应出庭对质。王甫律师认为,类似本案中“行贿人”、“受贿人”均不认罪,却将行贿人判罪定刑并以此作为证据指控“受贿人”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二审如何判处,无疑是法院需要面对的挑战。王甫律师申请证人常勇强出庭作证,并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戴的有罪供述予以排除。
王甫律师还认为,另案生效判决认定常勇强受贿全部现金为80万元,戴玉庆案一审判决认定常勇强向戴玉庆行贿的200万元来源于常的受贿款,该认定与常勇强受贿80万元之事实相互矛盾。一审判决认定戴玉庆向常勇强、梁振鸣受贿12笔(11笔各20万,1笔25万),受贿款项均被戴玉庆带回家。而戴在家中并无任何私密空间,戴妻作为戴玉庆唯一共同居住人,在长达6年时间里从未见过上述款项,受贿款存放地点、支付去向不明,未形成行贿、受贿完整的证据链条。
针对戴玉庆一审举报王晓玲的问题,王甫律师申请法院通知王晓玲出庭作证,证明其作为纪委书记对戴案所持立场以判断是否如戴玉庆所言遭王陷害。实际上,戴玉庆在东莞中院和广东高院的两级审判中,均当庭举报曾历任广州市委宣传部部长、广州市纪委书记王晓玲。戴玉庆声称自己在广州日报社社长任上为维护报社利益,得罪时任宣传部长王晓玲,因此遭遇对方打击报复。
对于广州市检察院为回应戴玉庆检举王晓玲所作的情况说明和补充侦查说明,王甫律师认为,戴玉庆对王晓玲的两项举报,有权调查机关分别为广东省纪委和中国证监会,举报内容是否属实理应由上述两家单位作出结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无权证明。
王甫律师指出,戴玉庆作为广东省人大代表,对其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应书面报请其所属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但戴玉庆在接受纪委调查期间被逼辞去人大代表职务,有违《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之规定,因此,对于戴玉庆的羁押涉嫌“非法”。
……
2016年7月20日,广东高院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向戴玉庆送达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戴玉庆称将申诉到底。
【回望】
案件二审下判后的一天,戴玉庆的妻子向王甫律师辞行。为方便探望戴玉庆并帮其申诉,戴妻决定从北京移居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