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消费欺诈行为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15日,李四为个人消费所需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协议》,约定购买“长安”牌多用途乘用车一辆,价款15万元。同年2月16日,某汽车销售公司向长安实业公司付款15万元采购“长安”牌多用途乘用车一辆,长安公司出具了发票。次日,某汽车销售公司将该车交付李四,李四向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了15万元。
3月22日20时左右,李四在使用该车辆时发现水温升高、水箱漏水,不能正常行驶,李四遂拨打长安汽车售后服务电话求援。长安汽车售后服务工作人员约50分钟后到达现场查看,未发现车辆有明显撞击痕迹,地面无水箱漏水水渍,遂加水进水箱实验明确了水箱漏水故障。次日,维修人员确认车辆系1035千米行驶里程的新车,无任何碰撞痕迹,散热器是被其胶垫断裂脱落后与风扇接触所砸破,还发现冷凝器弯曲变形,前保护架螺丝有工具拆卸过的痕迹,金属片上有被撞击的陈旧痕迹。
李四遂以长安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长安公司“退一赔三”。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层级的经营者负有保证其经营的消费品为合格、无质量瑕疵的产品的责任。李四以个人消费为目的,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其从长安公司采购的乘用车,各方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纠纷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李四在购买车辆后,正常使用所购车辆过程中车辆发生故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李四作为原告,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其应当举示充分证据证明长安公司、某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明知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而欺诈销售的行为。而长安公司、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所售车辆在销售前不存在质量问题,否则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是,由于原告不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长安公司、某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明知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而欺诈销售的行为,故长安公司、某汽车销售公司依法不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责任。诉讼中,李四明确表示不愿变更诉讼请求、接受本院依法确定的其它保护方式,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本案涉及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欺诈行为的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判断经营者是否构成消费欺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明确规定:
一、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二、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1、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2、经营者进行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3、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4、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律师提示】
从上述列举的行为中可以看出,经营者是否具有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故意,是判断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退一赔三”责任的判决依据。在本案中,李四不能证明长安公司、某汽车销售公司具有明知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而欺诈销售主观故意,所以不能认定证明长安公司、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所以,法院没有判决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李四变更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请求法院判令退还车辆,或者更换车辆的话,则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应当会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