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与“部分”的权衡: 棚户区整改范围及补偿问题透视

日期:2020年08月18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琪倩 浏览: 打印 字体:

导读:提起棚户区,我们脑海中浮现的都是与“贫民窟”有关的想象:脏乱差的街道、破旧后进的基础设施、乱搭乱建的房屋……如果对这样的棚户区进行征收改造,那想必是一件提升民生福祉的好事。但如果这个被纳入征收范围的棚户区中存在“建设时间不长、不属于危旧房屋”的房屋,作为这样房屋的所有权人,该如何接受房屋即将被征收拆迁的事实?“整体利益”与“个人私利”在棚户区拆迁改造中该如何权衡?下面通过一个案件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审理的。


【基本案情】


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王女士在海南省有房产,2017年,该房屋所在地的土地被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王女士认为该政府的征收决定没有充分的依据且程序违法,请求法院将天涯区政府作出的《阳光海岸征收决定》撤销。诉讼中,当事人王女士还提到,天涯区人民政府擅自扩大海南省住建厅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范围,将其不属于棚户区的房屋违法征收,违反了《征补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最终,法院对王女士的这项主张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中,王女士以自己的房屋建设时间不长、不属于老旧棚户为由,主张天涯区政府擅自扩大划定的棚户区改造范围,从实际情况来看,具有提起此次行政诉讼的价值。一般来讲,“棚户区”常属于“危旧房”,在国务院于201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中提到,对于“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要优先改造,而本案王女士的房屋显然并不属于这种房屋类型。针对本案王女士涉案房屋的情况,海南省高院在其判决中写道:“棚户区是一个区域性概念,基于棚户区改造的整体规划和建设实际需要,对部分建设年限短、不属于危旧房屋的建筑纳入改造和征收范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起所在的小区建设时间不长、不属于棚户区和危旧房屋,但该小区在阳光海岸片区改造区域内,被纳入征收范围是基于该片区旧城区整体改造的需要,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此时,可以看到,当法院将当事人的利益与整改棚户区其他受益人的利益进行比较时,“整体”就战胜了“个人”。


客观来看,个人利益让步于公共利益具有价值层面的正当性。但法治国家的法治政府应该能够权衡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平衡关系,过多倾斜保护任何一方的权益都将带来重大的社会影响,尤其是涉及土地征收拆迁过程中的利益权衡问题。笔者认为,制定征收决定的政府应该将所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做好调查统计,对于本案王女士所有的这种房屋的情况,应该综合考虑其房屋所在位置、其他相似房屋的情况等因素,确定是否将其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这不仅是对房屋所有权人合法利益的尊重与保护,也是对国家资源的一种节约利用。如果遇到棚户区改造过程中,不得不将本身不符合“棚户”性质的房屋纳入征收改造范围等问题,那么应该在补偿方案的制定问题上考虑这些房屋所有权人的实际情况,拒绝粗暴的“一刀切”补偿标准。政府应作出努力,让这些为了“整体利益”作出让步的被征收人也感受到被尊重的温暖,也让棚户区改造带来的改变,造福更多的人民。


——案例来源:王希宇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2018)琼行终4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