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新套路:先鉴定后拆房?

日期:2020年08月22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琪倩 浏览: 打印 字体:

土地的征收拆迁,不管是对于被征收人还是政府,都是一件大事。同时,因为征收拆迁的程序较为复杂,某些地方政府很可能会利用一些“看似合法实则违法”的方式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此次新邦律师将通过一个案例,为广大的被征收人做个简单的介绍,告诉大家如果面对政府对被征收房屋采取“先鉴定后强拆”方式进行拆除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与何某是南阳市某小区的两户居民,二原告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政府因房产权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此前,二原告已经于2015年另案起诉了被告,法院经二审确认被告的征收决定违法,但并未撤销。2018年,因原告对被告做出的补偿决定不服,再次将被告诉至法院。审理期间,被告委托房屋鉴定机构对原告的房屋做出鉴定,并得到房屋属于D级危房的鉴定结论。此后不久,被告便向两原告发出强制拆除房屋的通知,次日即委托相关机构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政府在与原告尚未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委托相关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对房屋进行拆除,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问题,依法确认为违法。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被告主要就政府委托相关机构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鉴定是否合法展开争论。对于危房鉴定的程序,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的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到,有权对房屋申请鉴定的主体只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而政府是无权申请对房屋进行鉴定的。因此,本案中政府申请房屋鉴定并在鉴定结果出来以后对房屋进行强拆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新邦律师说:实践中,如果政府在与被征收人在尚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鉴定,并依据该鉴定结果对房屋实行强制拆除,这是侵害被征收人利益的行为,被征收人可以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