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反被聪明误,逃避执行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李某与赵某、赵某某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经法院调解,确认赵某归还李某某借款本息21万元,赵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赵某、赵某某未依法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无奈之下,李某启动执行程序。2012年1月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认定赵某、赵某某未依法履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对二人财产在25万元限额内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但赵某、赵某某收到裁定书后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2013年,赵某某因鱼塘征地拆迁获得16.5万元的赔偿款和6000元的青苗赔偿款。赵某某为了躲避执行,让其儿媳代为领取16.5万元赔偿款,其本人仅现金领取6000元青苗赔偿款,并将上述赔偿款用于偿还其个人的其他债务。执行法院得知后,于2016年两次作出执行裁定书要求赵某某履行法律义务,但赵某某仍旧一直未履行。
【裁判结果】
案件执行过程中,赵某某于2012年至2017年先后五次被法院司法拘留。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将该案移送公安,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归还了李某款项7万元,并于2018年1月被取保候审。2018年6月,经法院审理,赵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新邦律师说】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明确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内容,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其中裁定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正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本案中,法院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是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本案被执行人因鱼塘征地拆迁获取的补偿金额为17.1万元,已经具备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的能力,被执行人明知法院正在执行其财产,却为了规避法院执行,故意让他人代为领取自己大额部分的补偿款,自己领取小额部分的赔偿款。此外,本案被执行人先后5次被法院进行司法拘留,仍不履行付款义务,致使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严重妨碍了司法秩序。
法院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启动了公诉程序,被执行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并最终受到了刑事处罚,案件的最终结果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被执行人的犯罪行为受到了惩罚、法院司法权威得到了尊重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