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设定最低充值金额的格式条款无效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5日,刘某某在同方知网公司运营的中国知网上下载文献时,网页提示需付费7元,刘某某点击“购买”按钮后,弹出充值页面,刘某某随后进入中国知网“充值中心”。充值中心提供了支付宝、微信、银联在线等不同的充值方式,但均设定了最低充值金额限制。
刘某某为下载7元的文献不得不先充值50元。购买该文献后,刘某某就账户余额退还问题与客服沟通,但客服以退款需要手续费、退款程序复杂、周期长为由,未办理退款。
刘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同方知网公司设定的最低充值金额限制条款无效。同方知网公司辩称,最低充值额限制是一种商业惯例,可以大幅减少每篇文章的付费操作次数,该方式执行多年来也得到用户认可,并未侵犯刘某某相关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同方知网公司在中国知网上关于最低充值额限制的规定导致消费者为购买价格仅为几元的文献需最低充值50元。该网站对于最低充值额的设定占用了消费者的多余资金,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该最低充值限制条款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应认定无效条款。
【案件评析】
消费者在经济活动中享有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本案涉及格式条款这一法律问题,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一般由经营者预先订立,不与消费者进行协商。如今,格式条款相当普遍,一方面它可以简化缔约手续、降低经营成本;另一方面,格它赋予了经营者垄断的地位,使消费者处于不利的地位。
为了避免这一现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在合同中订立格式条款进行明确规定,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中,同方知网公司运营的中国知网在文献数据领域具有相当的优势地位,其设定的充值条款使消费者无法充分行使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消费者常常被迫接受该最低充值额限制条款。同方知网公司虽然提出其设定的条款符合商业惯例,但商业惯例应当是既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又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是一种经济上节约,法律上合规,内容上合理的行为模式。最低充值额限制尽管可以减少充值次数及同方知网公司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手续费,但该做法占用了消费者的多余资金,也限制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方公司仅以减少手续费为由,保留该多余的资金理由并不充分。综合考虑该条款的合理性以及给消费者带来的影响,该条款缺乏必要性和正当性,因此,该条款属于不合理限制了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应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