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使用添加剂,十倍赔偿不可惜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27日、28日,孟某分别在广州健民公司购得海南养生堂公司监制、杭州养生堂公司生产的“养生堂胶原蛋白粉”共7盒合计1736元,生产日期分别为2011年9月28日、2011年11月5日。产品外包装均显示产品标准号:Q/YST0011S,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柠檬酸)”。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成分含有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属于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孟某因向食品经营者索赔未果,遂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海南养生堂公司、杭州养生堂公司、广州健民公司退还购买食品款1736元,十倍赔偿货款1736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杭州养生堂公司退还孟某所付价款1736元,海南养生堂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孟某不服该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产品中添加D-甘露糖醇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涉案产品属于固体饮料,并非属于糖果,而D-甘露糖醇允许使用的范围是限定于糖果,因此根据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养生堂公司在涉案产品中添加D-甘露糖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第二,关于本案是否可适用《食品安全法》第96条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本案中,由于涉案产品添加D-甘露糖醇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消费者可以依照该条规定,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孟某在二审中明确只要求海南养生堂公司和杭州养生堂公司承担责任,海南养生堂公司和杭州养生堂公司应向孟某支付涉案产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二审法院判决杭州养生堂公司向孟某支付赔偿金17360元,海南养生堂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买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诉诸法院请求生产者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D-甘露糖醇这种食品添加剂的适用范围,我们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查询到,D-甘露糖醇的功能是甜味剂、乳化剂、膨松剂、稳定剂、增稠剂,它的适用添加范围仅为糖果,而本案中的食品为固体饮料,因此该食品中添加D-甘露糖醇不符合规定。
其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案中,孟某可以请求广州健民公司或者海南养生堂公司、杭州养生堂公司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此外,《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本案中,孟某购买的食品违法添加了添加剂,他拥有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的选择权,他可以请求广州健民公司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海南养生堂公司和杭州养生堂公司赔偿。鉴于孟某仅要求海南养生堂公司和杭州养生堂公司进行赔偿,那么其应该现行赔付,赔付后若违法添加添加剂是经营者的责任那么可以向经营者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