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遇拆迁,谁来评估价值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然而在实务中,房屋拆迁的利益争夺,被拆迁人几乎是没有发言权的,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案情介绍】
2003年3月24日,万兴公司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获得拆迁资格,宿迁市建设局发布拆迁公告,并在公告中载明了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评估机构,原告宋莉莉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方元公司根据万兴公司的委托,对宋莉莉的拆迁房屋进行了估价,由于宋莉莉对被拆房屋补偿价有异议,且要求产权调换,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万兴公司申请宿迁市建设局对拆迁纠纷进行裁决。2003年6月5日,宿迁市建设局依据方元公司的评估价格对万兴公司与宋莉莉的拆迁纠纷作出裁决,宋莉莉对该裁决不服,于2003年9月4日向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裁决。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宿迁市建设局在裁决宋莉莉与万兴公司的拆迁纠纷时,未允许宋莉莉对争议问题予以陈述和申辩,有失公正,此外,该裁决未将调换给宋莉莉房屋的具体位置、楼层、房屋价格等内容予以明确表述,使得拆迁补偿的裁决内容无法执行。综上,该行政裁决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内容上不具有执行效力,应重新予以裁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系万兴公司单方面委托方元公司所为,未经被拆迁人宋莉莉的同意。在万兴公司与宋莉莉无法对房屋拆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时,宿迁市建设局在行政裁决中以拆迁单位单方面委托的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而不是依照规定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评估单位,对万兴公司与宋莉莉的房屋拆迁纠纷作出裁决不当,应认定为裁决的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宿迁市建设局的裁决所依据的评估报告是否合法有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虽然被告宿迁市建设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拆迁人用地手续合法,评估机构具备评估资质,但评估机构是由拆迁人单方面选定委托的,由此得出的评估结论,实在难以保证其客观、独立与公正。被告以此评估报告直接作为裁决的依据,剥夺了被拆迁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且评估结果未经双方质证,房屋的估价未必准确,被告所作行政裁决中有关拆迁补偿的内容也不明确,实践中难以操作。
房产价格的评估事关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然而,被拆迁人却未能参与房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不仅是房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整个拆迁的过程,都应保证被拆迁人参与其中。行政机关在对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作出裁决时,违反法规的规定,以拆迁人单方委托的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被拆迁人提出异议的,应认定行政裁决的主要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