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岗”受伤,算工伤吗?

日期:2020年10月15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秦梦菲 浏览: 打印 字体:

所谓串岗,是指在正常考勤时间,无故离开本人工作岗位到其他人工作岗位上,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那么,若是在串岗时发生事故因而受伤,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呢?


【案情简介】


今年1月,小强入职厦门某机械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机台操作员。自上班之日起,即被安排到2号生产线负责操作3号机台。今年3月1日上午,他在工作时,隔壁生产线的老林让他帮忙看机台。


因两人关系较好,小强到了1号生产线帮助老林操作机台。因对1号生产线的机台性能不了解,小强操作不慎割伤右手,伤情严重被送往医院治疗。关于工伤认定问题,单位认为,小明的工作岗位为2号生产线3号机台,在未经上级领导的同意下,私自串岗操作不熟悉的机台才导致受伤,而非在本职工作中受到伤害,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不帮其申请工伤认定,并不予赔偿。

 

【案件分析】


     一、认定工伤要满足什么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除了第一部分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与工作相关的“串岗”行为属工作原因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例如职工所在的车间,而不是指职工本人具体的工作岗位。职工“串岗”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伤害的,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即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条件,“串岗”与否不影响其工伤认定。


关于“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并未设定为“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工作,以及因本职工作原因而受伤”,且目前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未做限制解释。


可见,单位认为不在本职岗位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认识是对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做了限制性解释,没有法律依据,小强虽然不是在本职岗位上受伤,但其“串岗”所从事工作与其本职工作具有一定关联性,且也是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因此应当认定为属于工作原因。

 

“串岗”不影响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除不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外,即使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用人单位也不能免责,关于“串岗”的行为只涉及到劳动者是否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影响劳动者的工伤认定,因此单位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是错误的。


当然,如果一些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比如因私人原因“串岗”聊天,嬉戏等,应无法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