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集体土地补偿款,同村民不同待遇?

日期:2020年10月16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田丽 浏览: 打印 字体:

基本案情:


塘后行政村梧园自然村由第九、第十村民小组组成。原告龚某某为第十村民小组成员,其使用该村集体土地建造住宅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该房屋于2013年1月8日被依法征收、拆迁。2013年2月6日,梧园自然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按每亩30万元标准计算,获得补偿费用1.39亿余元。


2013年8月29日,经117户自然村户代表票决通过,梧园自然村以塘后村委会名义发布了分配方案。根据该分配方案中关于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时应扣除1984年以后建房用地面积相应的份额的规定,梧园自然村对龚某某在2007年建房时使用该村的集体土地0.276亩,按每亩30万元的标准在其应分得的土地款30万元中扣除8.28万元。


因不同意上述分配方案,2013年10月31日,龚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龚某某与被告塘后村第九、第十村民小组其他村民同等享有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权利,两被告共同连带支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费8.28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支持原告龚某某的诉讼请求,二被告塘后村第九村民小组、第十村民小组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权要求分配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所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原告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所享有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被征收、拆迁后取得的安置补偿权益依法应归原告代表的家庭户所共有,与集体土地被征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并无关系。两被告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扣除原告建房用地面积相应份额,是对原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侵害。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土地补偿费8.28万元,应予以支持。


新邦律师说:


农村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在性质上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有权要求得到补偿的是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因涉及每一个村民的切身利益,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组织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分配方案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时,有权对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讨论决定的分配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以保护集体成员平等享有每一位成员应该享有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与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是村民依法享有的不同性质的两种权利,两者在内容上不存在重叠或冲突的情形。因此,法院认定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中涉及土地补偿费应扣除宅基地使用权份额的内容,侵犯了村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