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要合理,切莫失房又失心!

日期:2020年10月17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书博 浏览: 打印 字体:

风起云涌的城镇化建设,极大地改变了中国的城市面貌。其涉及地域、民众之广,史无前例地影响着大多数中国人的生活。在这场浩大的搬迁改造中,被征收人有的喜悦憧憬,有的焦虑抗争。抗争结果大多不尽人意,最终走向诉讼之路。在这场搬迁运动中,完成了不动产财产利益的重新分配,促使了公民权利意识的迅速觉醒,维权者越来越多,正因如此,也倒逼着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的提高,以期保障更多的被征收人被公平对待。


基本案情:


原告某园艺公司承包经营了一片园艺地,2016年4月其经营场所被政府征收,并由乡政府下设指挥部与原告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同意将其经营场地及附着物拆除,搬迁完毕,用于项目建设;房屋、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的拆迁补偿标准按乡政府的54号文件的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以评审报告为准;评估前由指挥部先行支付补偿款300万元。协议签订后,指挥部一次性支付给园艺公司300万元,双方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最终确定价格为460多万元;但补偿余款160多万元指挥部一直没有支付。2017年8月乡政府与其当地街道办事处合并为某某街道办事处,指挥部与街道办事处相互推诿,拒绝支付剩余补偿款。2018年11月原告以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新邦律师说:


《拆迁补偿协议》具有行政属性及民事属性的双重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原告与指挥部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指挥部应当就剩余补偿款支付给原告,指挥部未能依约支付补偿款,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及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履行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017年8月乡镇府与某街道办事处合并,更名为某某街道办事处,该某某街道办事处继受取得原乡政府的权利义务,应承担原乡政府向园艺公司支付补偿款的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街道办事处向园艺公司支付补偿款160万元。”新邦律师认为该判决不仅彰显司法正义,更及时地反应了百姓诉求,保障了百姓的合法权益。


结语:


在中国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土地的征收与管理注定是关系民生的重大事项,无论是国有土地的改造拆迁,还是集体土地征收,都对普通民众有着重大影响。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拆迁改造的过程中,都应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不能让他们既失了房,又失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