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被无情摧毁,补偿款拖延不给

日期:2020年10月20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书博 浏览: 打印 字体:

在法治社会的建设中,法律越来越健全,但行政机关的一些作为却不合法;手握公权力的执法者知法犯法,这必将损害私权利和公共利益,执法者更应当做守法的模范,而不是违法的反面典型。随着城市化建设的推进,全国各地的拆迁改造项目如火如荼地进行,对被拆迁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就显得尤为重要,随着普通百姓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也倒逼着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尽心尽力地服务于百姓。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百色至泮水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建设百色至泮水公路。2015年9月14日,由于百色至泮水公路项目建设未办理完林地使用手续,为配合项目尽快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广西翔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第三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作为乙方,百色市百林林场作为丙方,三方共同签订了《工程征占用林地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约定: ……甲乙丙三方根据用地单位制定征地界线现场丈量认定的数量为补偿数量依据;……甲方和乙方在取得林地使用手续后,即应办理相应手续并在20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丙方支付土地补偿费2995631元、安置补偿费1997087元、青苗补偿费122705元,三项合计5238129元。


丙方认为,自三方签订《工程征占用地协议》之日起,丙方就在公路建设项目占地红线范围内停止了生产和经营活动,林场的收益也相应停止。三方经过多次协商,土地管理部门未能完成勘测,自然也未支付《工程征占用林地补偿协议书》中所约定的补偿款。截止2019年,三方都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勘测地界线。在此情况下,丙方以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乙方)为被告,以广西翔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为第三人,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在本案中被告右江区政府负责百色至泮水公路一期工程土地征收工作,有权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而第三人翔路公司负责实施项目建设工作,故本案被告右江区人民政府与原告百林林场、第三人翔路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百色至泮水公路一期工程征占用林地补偿协议书》主体合法,合同约定的内容是三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三方签订协议之后,区人民政府与第三人翔路建设公司无故不与百林林场进行土地勘测,拖延支付补偿金,该行为应确认违法。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履行《工程征占用林地补偿协议书》,配合丈量地界线,支付原告征收林地补偿费。


新邦律师说:


社会是不断进步的,但在每一个历史阶段,我们都应当追求一种崇尚公平正义的社会进步,一种惠及全体人民的社会进步;如果为了所谓的进步而牺牲大部分人的利益,牺牲子孙后代和未来发展的利益,那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进步,而是一种社会倒退。在拆迁改造的进程中,有很多被拆迁人家园被无情摧毁,却拿不到公平的补偿款,走上维权之路,与行政机关抗争的头破血流。现在,我们要反省并预防这种现象的发生,监督公权力的运行,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