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致人损害,谁来承担责任?

日期:2020年10月26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田丽 浏览: 打印 字体:

9月23日,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慰问标桩近日在广州市涌现的6名见义勇为人员,其中一人引起我们的注意,那就是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张鑫,时隔八月才受到表彰的她依旧是一副笑意盈盈的模样,在见义勇为的时刻,这名瘦弱的女生挺身而出,后被暴徒殴打致两颗牙齿碎裂也未退缩。这位正义者受到的“众星捧月的厚遇”,就是中华传统美德的体现。很多人的骨子和道德深处,对于善美精神的敬仰从来就没有消失和动摇过。下面就结合这个案例,探讨见义勇为的相关责任划分。


基本案情:


被告袁某某与死者李某甲系男女朋友,处于同居状态,二人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打架,2016年9月6日二人达成了同居财产分割协议,将共同经营的饭店变更至被告袁某某名下。2016年10月1日,被告袁某某与死者李某甲再次发生争执,被告袁某某产生轻生念头,独自行至岢岚县岚漪派出所东面第一个胶皮坝处,死者李某甲寻找到此,见袁某某投河自尽便跳入河中奋力救助,最终在路人的合力帮助下,袁某某得救,李某甲溺水身亡。事件发生后,二原告与被告袁某某协调处理,被告袁某某支出了丧葬等费用将死者李某甲安葬。二原告认为被告袁某某作为这次溺水事件的受益人应作出补偿,故诉到本院,请求被告袁某某补偿李某甲因救助她人导致死亡的费用350000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岢岚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的民事法律明确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没有侵权人的,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死者李某甲与被告袁某某虽然原来为同居关系,但是于2016年9月6日双方签订了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书,即可以确定死者李某甲与被告袁某某之间没有法定和约定的救助义务。被告袁某某产生了轻生的念头,死者李某甲知悉后,对袁某某进行了救助,导致李某甲溺水身亡,袁某某作为本次事件的受益人,依法应当给予死者亲属适当的补偿。

 

新邦律师说:


《民法典》出台前,民事法律对见义勇为规定的并不确定,因而社会上好人难当,好事难做的案例屡见报端,《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对见义勇为者的求偿权进行了规定,但对于见义勇为者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是否可以免责未进行规定。正是因为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制,导致实践中大量案件无法可依,裁判尺度也不一致。甚至有些判例要求见义勇为者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更是增加了人们对是否实施见义勇为的顾虑。


2021年1月1日将要实施的《民法典》则对见义勇为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见义勇为而导致自己受伤的,应该由侵权者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在无侵权者或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可要求受益者适当补偿。同时,因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导致被救助者损害的,一律免责,比如做心肺复苏时将被救者的肋骨压断,施救者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有时候,施救人并非专业人士,情急之下出于好意帮助人,可能给受助人造成伤害,如果这时法律要求救助者承担责任,难免让人在出手救助前产生顾虑,《民法典》的免责条款彻底解决了大家的后顾之忧,为见义勇为者可能遭遇的风险撑起了一把法律上的“保护伞”,鼓励大家“该出手时就出手”,消除了人们对“扶还是不扶”“要不要救”的顾虑。


民法典见义勇为免责条款规定的最大意义在于,强化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和保护,为社会善行进行了法律上的托底,彻底为好人行善消除后顾之忧,有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不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