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子虚乌有的事实”行政处罚,终究被揭穿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随着时代的进步,传统依靠处罚方式效果并不明显,一味地以罚代管也不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讲究适度和科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行政处罚要符合法定程序和规范,接受监督也是依法行政题中应有之义。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甲地某塑料加工厂开始投入生产,主要产品是蔬菜塑料包装篮。甲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2月对塑料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询问笔录里载明该加工厂主要排放少量废气,尚未向环保部门报批相关的手续,持有有效证件是工商营业执照。甲县环境保护局以塑料加工厂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审批手续,擅自于2015年11月投入正式生产为由,向塑料加工厂作出12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甲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4月向甲县人民政府作出8号《关于建议关闭塑料加工厂的请示》,报请甲县人民政府关闭该加工厂。
甲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以甲县环保局于2015年12月8日对该加工厂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20号),该厂拒不改正,仍继续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群众意见大为由,向塑料加工厂作出14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塑料加工厂实施关闭的决定》,决定自2016年4月起塑料加工厂开始实施关闭,塑料加工厂不服,遂以甲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分析:
经查明,原告的塑料加工机器不仅具备优良的密封性、而且加工的胶粒也是无毒无害的,整个生产过程是绿色环保的,原告的厂里连需要“排污”的烟囱都没有,原告是不存在排污行为的。原告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原告的经营负责人曾到甲县环保局咨询此事,但当时环保局副局长在详细询问过有关生产经营的事项后,表示没有排污行为根本无需办理环评报批手续和无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本案中,县人民政府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未告知原告塑料加工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这种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属于实体违法;县政府也没有在行政处罚决定上告知原告应当享有的复议、诉讼权利,属于程序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属于对公司、企业法人采取的非常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因而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原告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本案中,被告没有告知原告有听证的权利,也没有举行听证程序,剥夺了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权,属于程序违法。
结语:
行政机关不依照法定程序办事必然损害老百姓利益,对行政工作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培育其敬畏法律意识是有必要的,只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才能确确实实地保护老百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