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怪,“第三者”也能分得财产?

日期:2020年10月29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琪倩 浏览: 打印 字体:

 当今社会的发展瞬息万变,人们的视线焦点也容易被各种稀奇古怪的事件所吸引,但有一类热点话题永远吸引着人们的关注:婚姻家事问题,婚姻家庭会出现各种事情,与“第三者”、“分家产”相关的情节更是引人注目。当下,社会文明程度有所提高,包容性也日渐增强,似乎为一些“婚外恋”提供了不得已的理由,如果站在法律角度去看问题,婚外恋中的“第三者”能够名正言顺地拿走被继承人的财产吗?下面让我们来通过一个案例来看一下这个问题。


【案件详情】


黄先生与自己的妻子蒋某(本案被告)结婚多年没有小孩,二人渐生嫌隙。后来,黄先生与另一未婚女子张某(本案原告)婚内同居,且对外以“夫妻”自称,二人的同居行为持续多年,在黄先生被检查出患有肝癌晚期后,其订立遗嘱,将自己的房子、个人存款、抚慰金等留给张某。黄先生死后,张某拿着遗嘱找到蒋某要求拿回属于自己的遗产,遭到拒绝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该案件。

 

站在社会一般人的角度也会下意识觉得法院不应该支持婚外“第三者”张某的诉求,哪怕张某在黄先生的病床前日夜不休地尽心照顾,也无法改变她曾是第三者的身份,这种得不到道德支持的身份,是否也一定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呢?

 

案子经历了两次审理,最终,张某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法院认为,首先,黄先生给张某留下的财产并非全部为个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其中还包含着夫妻共同财产和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抚恤金。


抚恤金不是遗产。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是公民在死亡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


同时,公民只有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合法债权,而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时才给付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


其次,民法尊重公民的意思自治行为,但是民事法律行为要以不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为底线,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法律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即使法律给予被继承人通过遗赠的方式自由处分自己合法财产的权利,但是这一法律权利也依旧不能以突破社会公序良俗、社会道德的方式行使。本案虽然是一起个案,但是个案的法律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如果认可黄先生将财产遗赠给婚外第三者的行为,无疑是对社会婚姻道德传统的一种打破,成为变相鼓励这一行为的依据,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婚姻秩序造成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