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应履行法定程序

日期:2020年10月31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书博 浏览: 打印 字体:

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压力太大,充斥着各种浮躁的气氛。急于求成似乎已成为普遍心态,人们可以理解,可行政机关也没能置身世外。它们在行政执法时,急于达到某些不为人知的目的,总会有一些部门寻找捷径,知法犯法,不惜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去完成自己的执法任务。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3日,某某县环境保护局对县内某某定点屠宰场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立案,同日下发责令停产决定书,次日,某某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审查表,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查意见、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并于当日作出了环罚告字【2017】020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某某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9月1日作出环罚决字【2017】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县内某某定点屠宰场作出责令停产,处以行政罚款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2018年3月2日某某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环强催字【2017】020号环境保护履行行政决定告知书。2018年8月某某县环境保护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至被申请人处。至此,某某定点屠宰场才得知某某县环境保护局向其作出了责令停产、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某定点屠宰场不服,2018年10月,定点屠宰场以某某县环境保护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邦律师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本案被告某某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2017年9月1日,但某某定点屠宰场于2018年8月才知道行政处罚内容的,10月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出6个月的起诉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本案中,2017年6月被告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听证处罚告知书,但原告定点屠宰场未收到,未能申请听证;另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邮寄给原告的;由此可以得出县环境保护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并未告知原告定点屠宰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也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复议、诉讼,因县环境保护局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请求法院撤销行政行政处罚决定。


结语:


法律程序不仅能保障行政机关执法的有效运行,更是维护民众合法权利的有力武器;它可以规范和完善相应的实体问题,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实际效果。


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皆可为;对政府和所有公共权力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行政机关应严格遵照法律程序进行执法,不损害百姓权益,做到想为敢为,勤为善为,坚定不移地为百姓做好事、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