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看似合理实则违法!
征收拆迁中,拆旧建新在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是中国对经济发展、城市化建设的强烈愿望。但是拆迁活动本身不仅关涉房屋拆除这单一行为,也关涉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而在如此巨大利益诱惑下,难免出现假借国家公共利益之名侵夺私人财产的现象。此时,对于被征收人无论是补偿不合理,还是补偿不及时,均是对被拆迁人民事权利的侵害。
实践中,新的建设项目往往在实际获得所占用土地前就已经办妥了从立项、选址、规划、用地直到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立新工作已基本完成后,破旧工作才启动。破旧工作只是立新工作的附属,行政机关的精力主要用于立新,服务于公共建设,而不是把主要精力放在怎样拆除老百姓的房屋上!
基本案情:
雷某是甲村的村民,因公共项目建设,其房屋被划入了征收范围,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整个项目的开展。雷某在甲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是合法的被拆迁人。但是对于区国土资源局的补偿标准,雷某认为过低。就补偿问题双方经过多次协商都未达成一致意见。其后,区国土资源局未经法定程序对雷某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认为其房屋以及其他设施是违法建筑,责令其限期拆除。后又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书》,组织人员将雷某的房屋及设施拆除。
雷某不服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认为拆除房屋及设施违法,遂以区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邦律师说:
本案中被告区国土资源局在原告雷某认为补偿标准过低的时候,应当及时听取被拆迁人意见;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报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而不是将房屋及设施认定为违法建筑,组织人员强拆掉。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强制拆除建筑物要履行法定程序,由政府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区国土资源局自己组织人员将原告雷某房屋拆除明显违法。最终法院也判决撤销被告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确认被告区国土资源局强拆行为违法。
结语:
违法强拆行为屡屡出现,农民朋友们面对这类问题时,想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就要及时咨询、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土地违法查处申请等辅助步骤,在拆迁这个大战场上赢得更多的主动权。最后要确保自己全面及时行使救济权利,穷尽法律途径争取更加公平合理的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