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强拆获最高法支持
政府违法强拆需承担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不得以补偿程序来规避赔偿责任;赔偿必须充分保障被征收人本应依《条例》所享有的补偿利益,确保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以赔偿形式得到有效落实。
案情简述:
2001年7月,因浙江省金华市某地块改造以及“两街”整合区块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原金华市房地产管理局向金华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许某某位于金华市某区8号、9号的房屋被纳入上述拆迁许可证的拆迁红线范围。但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一直未实施拆迁。2014年8月31日,某区政府发布《某区人民政府关于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明确对二七区块范围实施改造,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图,许某某房屋所在的迎宾巷区块位于征收范围内。2014年10月26日,某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决定范围。但该房屋于某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的2014年9月26日即被拆除。许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提出包括房屋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的三项行政赔偿请求。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许某某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也并未同意将案涉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某区政府应依法先对许某某作出补偿后,再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强制拆迁,而不能直接将案涉房屋拆除。由于本案中房屋已无恢复原状之可能,遂判决区政府应参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赔偿,确认区政府的行为违法。
二审法院认为:
许某某通过国家赔偿程序主张涉案房屋被违法拆除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对于其提出的停产停业损失请求,可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赔偿财产损失的请求,因未提供财产损失证据,不予支持。遂判决维持一审确认违法违法判项,撤销一审责令赔偿判项,驳回许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再审法院认为:
某区政府主张强拆系民事侵权的理由不成立,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依征收补偿方案应获得的补偿。本案中,由于案涉房屋已被拆除,本着疑点利益归于产权人的原则,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公正、客观的出具报告。对于停产停业的损失及屋内损失应根据原告可提供的物品清单及市场行情确定赔偿数额。遂判决维持原审行政行为违法的判项,撤销一审中参照补偿方案作出的赔偿判项,撤销二审驳回赔偿请求的判项,改判某区政府对许某某依法进行行政赔偿。
新邦律师说:
通过再审判决我们可以得出: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所规定的及时补偿、合理补偿和公平补偿的原则精神,体现有权必有责、违法须追责、侵权需赔偿、赔偿需全面的法治理念,明确宣示产权人因行政机关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不能低于依合法征收程序应得到的补偿。这对于行政机关自觉依法行政,在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已经明确规定,行政强拆已然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各级政府要正确把握好程序与效率的关系,作为守法公民的我们也应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