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怎敢无理强拆!

日期:2020年11月07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书博 浏览: 打印 字体:

随着中央和地方政策的落实,搬迁改造脚步迅速前进。一些重大民生工程不仅使千万户困难家庭实现了安居梦,还在无形中提高了消费能力,扩大了投资能力,其重大历史和现实意义不言而喻。


真正的公益建设项目无疑是利国利民的,作为普通老百姓自然不会反对。但是,对于征收拆迁,由于法治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很多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面临权利侵犯时,被拆迁人不甘屈服,进行抵抗;然而征收部门手握“话语权”、有恃无恐,最终结果往往是被拆迁人房屋被暴力拆除。


基本案情:


李某在河南省甲县某村地带拥有合法浴池。2016年5月,李某浴池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某某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重点项目土地征地拆迁的通告,自此李某得知自家浴池所在地段面临土地征收。镇政府与李某多次会面协商征收协议,李某认为镇政府故意压低补偿价格,双方始终未能就补偿协议达成一致。


2017年4月凌晨,李某一家已熟睡,听到外面浴池有声响,前去查看,发现镇政府正在组织人员强拆浴池。双方人员数量落差大,李某一家无法与镇政府人员抗衡,最终李某的父母、儿子遭到控制,浴池被非法强拆。李某认为,镇政府强制拆除其浴池的行政行为违法,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以镇政府为被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新邦律师说:


本案中,镇政府发出的通告表明,李某浴池拆迁原因是因某某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进行重点项目建设,其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镇政府依据县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指示实施征收拆迁的决定,并对土地、宅基地上附属物等给予补偿。以促成双方顺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本案中,镇政府作为实施主体,在未与原告李某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其组织人员将涉案浴池拆除,也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擅自强行拆除原告李某浴池的行政行为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对于本案来说,镇政府强拆浴池的行政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李某的浴池已被镇政府实际拆除,恢复原状已无实际意义,而且浴池所在土地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因此,法院不应判令撤销,而应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并进行补救赔偿。


结语:


新邦律师提醒,征收拆迁过程中,房屋在遭遇非法强拆后,应及时咨询或聘请专业征收拆迁律师维权。行政机关在征收拆迁前期工作中若已存在重大违法,其在后期工作中,更会肆无忌惮的对被拆迁人亮出獠牙。此时律师介入事关重要,不仅会有震慑力,还能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拆迁维权,以取得更大利益地征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