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程序
在最近的咨询过程中,经常有被拆迁人表示其与行政机关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由于各种原因至今都没有履行到位。本来和行政机关签订完补偿协议等待领取补偿款是一件好事儿,但是双方协议签完后,行政机关总会有理由拖延不交付安置房或者不支付补偿款。胳膊拧不过大腿,被拆迁人就会陷入被动之中。那么,当我们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就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争取属于自己的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款。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莫某所在地体育休闲公园因项目建设需要,管理区管委会进行征收拆迁。莫某房屋被列入该项目征地拆迁范围内。管理区管委会工作人员测量拆迁物的相关面积后,双方对拆迁物类别及项目、主房及占地面积、安置补偿标准等等方面均存在争议。由于地块涉及公共利益,为了不影响项目建设正常进行,在管理区管委会工作人员承诺依法依规并结合拆迁物实际状况进行安置补偿的情形下,拆除了莫某的房屋。之后莫某在管理区管委会工作人员提供的空白格式材料上签名,但该签有莫某名字的空白格式材料均由征地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保管,也没有回执。
2015年11月,被告管理区管委会向莫某出示《拆迁协议书》,该协议书内容确认管理区管委会仅同意补偿莫某188556.14元及安置回建地面积为69.82平方米。在此之前莫某与管理区管委会所签的空白格式材料和管理区管委会所作出的承诺均不认账。莫某不服,认为依据相关规定,其应获得330059.18元的补偿款及回建安置地,遂以管理区管委会为被告提起确认其出示的《拆迁协议书》无效的行政诉讼。
律师分析: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本案中,被告管理区管委会给原告莫某的《拆迁协议书》中关于安置回建地面积、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数额与当初被告管理区管委会承诺的不一致,未依据拆迁物实况结构进行补偿。更重要的是原告莫某在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前,管理区管委会组织人员先行拆除了原告莫某房屋,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应确认其违法。最终法院也判决确认《拆迁协议书》无效。
结语:
众所周知,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拆迁都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 对于咱老百姓来说,有些事项要了解,例如,拆迁主体是谁,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征收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机关违法后救济途径是什么等等。当我们遇到这些问题,或者有不清楚的地方,要尽快咨询专业征收律师进行维权,早日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