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不合理,应及时提起诉讼
土地、房屋不仅是老百姓赖以生存的保障,还是城市建设的基石。现在征地拆迁工程在城市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如果能够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款,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是一件好事,但如果拆迁补偿不合理,甚至逼迫被拆迁人签订评估价格极不公平的《拆迁补偿协议》,或者房屋遭遇强拆,这是被拆迁人不能接受的局面。殊不知政府压低评估价格已是惯用伎俩,初始评估价格压得很低,拆迁方就会有很大的谈判空间,若给被拆迁人提高几次补偿款,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几率就会很大,然后腾退交付房屋,拆迁方不仅体恤百姓,还能完成上级工作任务。其实,所提高的补偿款本来就是被拆迁人应得的合法权益,拆迁方的拆迁工作满满的都是套路,不仅如此,暴力强拆也已不是新鲜事,总之,方方面面的矛盾,导致民与官的纠纷越来越多。俗话说民不与官斗,但这都是老一辈的思想,在法治社会的今天,被拆迁人应该适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基本案情:
余某某是古塔南路甲室的所有人,在2013年9月,由于乙号工程阅江大桥的建造,其所在地区政府开始进行征收工作,她的住所被纳入征收范围。2013年11月,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并印发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通知》,要求被征收户在2个月内,即2014年1月前搬出被征收土地房屋。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余某某向征收部门明确表示过选择产权调换,区政府并没有同意。由于对补偿方案分歧较大,在限期内没能与区政府达成一致,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不久区政府委托机构对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极低,并逼迫余某某离开。余某某认为区政府暗箱操作,评估机构未得到认可且评估结果也不合理,无奈之下,对该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7月申请了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在2014年9月书面知会余某某延期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4年10月送达,并维持原行政决定。余某某不服,以区政府和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评估机构本应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被拆迁人多数确定,不能协商的,由省政府制定办法,可是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区政府在这一方面没有沟通,被告区政府直接指派机构进行评估,违反法律程序,评估结果极低,损害被征收人利益。
另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在本案中,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区政府就补偿意见分歧较大且对补偿标准表示不能协商后,原告余某某明确表示可以根据房屋价格进行临近房产的产权调换,被告区政府并未同意;原告余某某依法享有选择权,即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但被告区政府拒绝产权置换,被告区政府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新邦律师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案中,被告区政府在未与原告余某某沟通的情况下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逼迫原告余某某搬离房屋,违反法定程序,应确认违法;同理,市政府所作的复议维持决定也是违法的。最终人民法院也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及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书,判决被告区政府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结语:
国家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道路上稳步前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已颇有成效,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行为,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征地拆迁不仅要满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更要充分考虑并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强拆现象屡见不鲜,行政机关及开发商能少给一点就不会多给,这样的行为不会利民惠民,更重要的是,行政机关或者开发商不得实施损害老百姓权益的事情,老有所居才是百姓真正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