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随便拆除吗
城市化建设是每一个现代化国家发展的必经之路,其中拆迁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违法拆迁、暴力拆迁、甚至由拆迁造成的流血事件、群体性事件也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社会矛盾。基层组织和干部往往在这其中的工作中起着直接作用,若不认真履职可能会阻碍拆迁工作、激化社会矛盾。比如部分基层单位干部素质不高,操作方法失当,在实际工作中说一套做一套,出现对自己有利就干、无利就消极对待,对群众补偿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办法不多、从中揩油等不当行为。
很多企业因地理位置优越,也加入到拆迁的行列当中,企业拆迁的补偿金额更大,补偿项目更多,涉及的问题更广。因此,考虑到各方利益,征收拆迁实践中,很多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强拆掉,严重损害被拆迁人利益。下面来跟着小编看看这个案例吧。
基本案情:
王某在甲市丙区的某镇某村开着一家回收公司,并且一直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由于王某厂房所在地段面临拆迁改造,因此没有办法在继续经营下去。王某和镇政府进行了多次协商谈判,然而终究因为补偿标准过低,从而一直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镇政府在2015年3月,以厂房是违法建筑为由向王某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王某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将强制拆除。然而第二天镇政府就组织人员强行拆除了王某的厂房,损失了大量的私人财产。王某不服,以镇政府为被告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
新邦律师说: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就厂房的拆迁补偿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被告镇政府对原告王某的厂房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并于第二天进行强制拆除,导致原告多年的心血毁于一旦,财产蒙受重大损失。
没有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不一定都是违法建筑,行政机关认定违法建筑应该严格地依照法定程序,不能简单地一刀切。违法的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本案中,被告镇政府2015年3月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第二天便实施了强拆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镇政府拆除行为违法。
结语:
公民或者法人的合法财产应该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但在实践中,将划入征地拆迁范围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直接拆除,行政机关就会少给付补偿费,这是拆迁方惯用的手段。
因此,我们在遇到这类情况时,在房屋被拆除前,尽力保护好房屋;在房屋被拆除的过程中,尽量取证;房屋被拆除后,及时采取双管齐下的救济手段,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
当被征收人与行政机关补偿确实谈不拢,在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或有强拆的苗头时,应及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尽量保护好房屋,避免出现非法强拆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