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不是怠于行使诉权

日期:2020年12月05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刘英楠 浏览: 打印 字体:

裁判观点:原告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不被认定为怠于行使诉权;在判断原告是否是因正当理由超过起诉期限时,应根据其在行使诉权过程中的具体表现认定,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权。


案情简介


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缴交地价款通知书》,并送达王某,因王某340平方米的别墅用地,须按规定办理地价征缴业务,经过核实后已经开具计费单,计费单载明,用地地价计费金额中,总地价944605.55元,本次实收695448.65元。王某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缴款通知”。王某仍不服,于2017年9月21日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以王某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为由,裁定按王某自动撤诉处理。


王某于2017年11月2日收到撤诉处理裁定,同日,再次向原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撤销“缴款通知”和行政复议决定,并缴纳了诉讼费。人民法院以王某再次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期限为由,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王某不服,上诉至中院,在二审中辩称:第一次起诉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诉讼费用的原因在于缴费通知书中的二维码当时扫了之后无反应,其后忘了缴费之事。


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的第二次起诉虽超过法定起诉期,但并未怠于行使诉权。王某不服“缴款通知”,从提起行政复议到提出行政诉讼,从收到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裁定到立即提起第二次起诉,一系列行为均是积极行使诉权的表现。


王某因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被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其在收到裁定后的当天重新起诉,并缴纳案件受理费。虽然第二次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但不能认定为是怠于行使诉权。对缴费的疏忽,王某已经承担了按自动撤诉的后果,不能再基于同一事实让其承担失去诉权的法律后果。法院最终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新邦律师说


本案中,王某的一系列行为均体现出其表达诉求的渴望,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的行为并非故意为之,在收到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裁定时,王某立即重新起诉的行为即表明其并非故意规避收费行为,二审人民法院在判断王某超过起诉期限的理由是否正当时,作出了有利于王某的解释,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诉权保护精神。


近些年,“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的“诉讼不当”案件、起诉被裁定不予立案、以及被驳回起诉的案件日益增多,通过司法判例来明确司法规则,对于促使行政相对人合理行使诉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