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钱才分手,没有打借条,管用否?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5日,张某持王某出具的借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偿还其50万元及相应利息。借条载明:今向张某借款50万元,借款人王某签字。王某辩称其没有向张某借款,双方原为情人关系,后当王某提出分手时,张某要求王某给其50万元作为补偿,因王某无力支付,便为张某出具借条一张。证人李某和杨某出庭证实张某与王某系情人关系,张某也未予否认。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主张与王某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仅是借条,未能提供支付借款的相关凭证,且借条系在双方不正常两性关系存续期间形成,故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新邦律师分析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资金转贷的;(三)为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是基于双方不正常的两性关系形成的分手借条,该借条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上应当认为无效。
自然人之间借贷关系的发生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构成要件,一是有借贷的合意;二是完成交付。本案中,借条是基于张某与王某为了结束两人之间不正常的两性关系形成的,双方之间根本没有借贷的合意,更没有借贷金额的交付,借款关系没有成立。诉讼中原告仅持借条主张借贷,而被告抗辩借贷事实从未实际发生,原告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有借贷关系。综上分析,原告的借贷主张不能成立。
新邦律师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若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且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因此,审判实践中判断是否存在借贷事实这一要件时,需要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细节等综合因素。如果经审查不存在借贷事实,则不能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此外,法律规定借贷关系无效的六种情形,要注意借贷关系是否排除在六种之外,否则可能会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