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单方不续签有风险!

日期:2020年12月09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田丽 浏览: 打印 字体: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连续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能否单方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这一问题,在实务操作中困扰着很多企业的HR。企业能否大胆地选择不续签而不遗留法律风险?


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针对上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理解,实践中和理论中存在着不同的分歧。


对此,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连续二次订立固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有选择权,可以单方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只有“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情况下,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如单位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连续二次订立固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只要劳动者单方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必须续签劳动合同,没有“不再续签”的选择权。


司法实践中,各地区地方法规、审判观点不一,以上海、北京举例。


1、上海:用人单位可以单方终止


案号为(2020)沪01民终5336号,张琴与陆逊梯卡(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中,一、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有条件的,条件之一是双方均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本案中,陆逊梯卡公司通知张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这表明其并无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故陆逊梯卡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并不违法。因此,在上海市,连续第二次书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仍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2、北京:用人单位不可以单方终止


案号为(2014)三中民终字第04695号,北京东恒置业有限公司与巩曰法劳动争议中,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案,东恒公司、巩曰法已经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次固定劳动合同到期前,东恒公司向巩曰法送达了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而巩曰法向东恒公司送达了《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审查,巩曰法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东恒公司应当与巩曰法订立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北京市司法实践主流观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单方终止权”,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可以单方不续订劳动合同。理由如下: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都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描述,而第(三)项末尾有“续订劳动合同”文字描述。因此,从文义上理解,第三项的情形暗含着用人单位和劳动需要经达成续订第三次劳动合同的合意,方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从劳动法领域的发展和保护趋势分析,司法实践中处理劳动关系已经从最初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向保护相对市场化利益转变。在劳动法领域,为稳定劳资关系,注重保护双方的意思自治;为促进经济发展,也注重保护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而采取的自主用工管理权。


最后,新邦律师提醒,截止目前,对于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能否有权选择不续签劳动合同仍属争议焦点,司法实践和各地区法规尚未统一。企业在遇到此类问题时,新邦律师建议先了解地方规定和当地司法实践做法再作出慎重选择,以避免造成违法解除的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