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评估,现在拆房,房价不涨吗?
在征收拆迁中,发放拆迁补偿款是重要的环节。被拆迁人在没有拿到很好的谈判筹码之前,千万不要轻易对拆迁补偿款报价。如果拆迁方意图少给补偿,用多年前的评估价格试图拆掉现在的房子,被拆迁人可以坚决不答应。下面小编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
杨某是甲县乙村村民,在乙村集体土地上建有二层砖混结构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166.3㎡,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2009年3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甲县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征收甲县集体土地,杨某房屋的土地在上述征收范围内。
2009年4月,甲县人民政府作出公告《关于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并同日在甲县乙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进行了公示。同月,甲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甲县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并在甲县乙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进行了公示。2010年9月,甲县人民政府作出《土地收储项目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2012年8月,甲县国土资源局发出公开选择评估机构公告,选定丙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丙评估机构认定杨某的房屋用途住宅,使用权面积为166.3平方米,现房屋总建筑面积330.98平方米,房屋市场价值为80.73万元。
2017年2月,甲县国土资源局向杨某送达选择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告知书,通知杨某协商房屋征收补偿事宜,经多次协商,杨某未能与甲县国土资源局达成相一致的补偿协议。甲县国土资源局于同年8月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告知书》,9月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并送达杨某。杨某向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丁市国土资源局于12月作出复议维持决定,杨某不服,以甲县国土资源局及丁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新邦律师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本案征地批文于2009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2012年原告杨某的土地房屋被纳入实质征收范围,丙评估公司进行评估。2017年进行补偿,但按照的是2012年评估出来的房屋价值,两者时间相差5年之久,补偿款对原告杨某显然不利,有失公平。
被告甲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告知书》和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复议维持决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原告杨某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两被告作出的 《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告知书》及复议维持决定。
新邦律师提醒
被拆迁人在遇到拆迁方责令搬家或者侵犯住宅、经营场所时,维权行动不要盲目进行,不作无畏牺牲。拆迁方非法强拆时,大多数都是几十号甚至几百号人助阵,被拆迁人不能以卵击石,进行“流血”抵抗。遇到这种情况,应第一时间报警寻求保护以减少损害,或者提前启动相关法律程序,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以最大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