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也没有,也敢拆房子吗?

日期:2020年12月16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书博 浏览: 打印 字体: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然而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征收时,经常存在没有征收公告、没有房屋征收决定、组织不明身份人强行拆迁房屋等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行为。面对行政机关的“强权”,被拆迁人往往没有发言权,处于任人宰割的被动地位。此时,被拆迁人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下面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呼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是呼某;房屋座落于家属院11号楼1单元11号;建筑面积111平方米。2012年6月,甲市铁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作出23号《关于尽快启动铁路站南广场征迁安置工作的通知》,确定乙区政府负责站南广场征迁安置工作。


2012年8月,乙区政府工作人员对征收范围内,包括呼某在内及其他被拆迁人房屋及附属设施等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表。但是乙区政府并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未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呼某与乙区政府多次协商拆迁补偿款,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在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乙区政府也未作出补偿决定。


2015年10月乙区政府在未与呼某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凌晨组织人员进入呼某大院内,强行架出呼某并控制其家人,呼某拨打110电话求助,公安机关以是政府行为为由拒绝出警,乙区政府工作人员非法强拆呼某位于家属院11号楼1单元11号的房屋,造成呼某财产损失。呼某遂以乙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新邦律师说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本案中,被告乙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只进行了宣传、调查等简单工作,并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公告,也没有合法的评估报告,乙区政府没有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知情权,更未保障当事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其行为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拆除房屋应在一定条件下由相关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被告乙区政府在未达成补偿协议也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擅自强拆原告呼某的房屋,乙区政府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最终法院也判决被告乙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结语


城市化建设道路上,搬迁改造起了很大作用,但这不意味着建设过程中没有问题。公共利益固然重要,但被拆迁人的个人利益也同样重要,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为加快项目进度,采用一些卑劣手段逼签,目的在于尽快拆除房屋完成工作。被拆迁人在面对类似问题时,往往不知所措,新邦律师提醒各位朋友,及时咨询或委托专业拆迁律师维权,以早日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