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最高院支持村民,政府败诉
目前在我国,大部分的棚户区属于合法建筑。但有些居民为了能够拥有更加舒适的居住空间,会或多或少的违反当地的一些规章制度,建设违法建筑。下面一起来看一则“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在棚户区改造中支持村民、确认政府败诉”的案例,以警示被拆迁人依法维权、最大努力争取赔偿。
案情简述
张二三等16户村民起诉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地方两审中、高人民法院均确认县政府的征收决定违法,县政府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县政府向最高院“喊冤”称:
1. 涉案项目已经立项,且经审查符合”四规划一计划”,从相关部门出具的函件等文件中完全能够确定涉案项目符合相关规划、计划。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在诉讼中必须附交规划、计划文本,县政府提交相关函件能够更直观地确定相关事项的具体内容,故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征收决定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理由不成立。
3.涉案征收决定涉及房屋700余处,已经完成97%以上的房屋征收任务,判决严重影响了该区域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高院最终认定县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确认县镇府的征收决定违法。
新邦律师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
政府需对自己的征收决定举证,说明拆除的理由,拆迁户无需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县政府未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文本证据材料,仅提交了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复函,由于该复函不是计划文本本身,二审法院依据行政诉讼举证规则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认定仅凭该复函无法证明涉案征收决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以涉案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判决确认涉案征收决定违法。
大部分被征收人认为政府部门如何确定计划、如何获得审查批准与自身关系并不大。通过最高院的判决结果得出:棚改计划的实施是否经过严格调查、提前向社会公布,都决定着项目的合理与否、是否能够达到真正促进社会进步发展和改善居民的生活需要,这与正在进行的拆迁合法性密切相关,切不可轻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