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证少件难道就是违建?
我国农村土地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谨性远不如城市,管理的混乱、程序的缺失、认定的存疑等导致农村出现许多自建房未审批、未办证的现象。
农村在没有征地拆迁的前提下,房屋手续不全的瑕疵则不会对农民的生活造成不便,农民想当然的认为自家的房屋是合法合规的。
但是,如果该村土地遇到征收拆迁,情况则大有不同。很多“工作人员”浩浩荡荡地迈入村庄,将不少手续存在瑕疵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要求村民自行拆除此类房屋。实际上,这种“违建”难道真的只是农民的过错吗?只是因为证件不全就能认定“违建”吗?下面就让小编结合案件给大家分析一下。
【基本案情】
当事人蔡先生是北京市平谷区的一名村民,在本村有一处宅基地,以及地上房屋数间,宅基地的取得时间是2001年。
2018年,蔡先生收到案涉《限期拆除决定书》,指出他在自家宅基地上建的砖混彩钢房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版)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违建,要求他拆除自家宅基地上的违建。
蔡先生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结果认为,违建认定无误,但查处程序错误,因此认定《限期拆除决定》作出违法。但蔡先生认为不只是程序有问题,他的房子本来就不应当被认定为违建,于是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行政机关在作出限拆决定之前没有对当事人进行告知,也没有告知和尊重蔡先生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违建查处程序存在问题;其次,对于蔡先生的房屋这类存在历史和规划等原因的建筑,不能仅以审批手续的有无确定其合法性,行政机关在认定蔡先生的房屋属于违建时,并没有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也没有听取蔡先生的陈述申辩,认定证据不足,综上因素,一审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
被诉行政机关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本案中的具体土地使用现状、历史遗留及政策原因等情况,对于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建筑,不应一概认定为违法建设并责令限期查处,应该作出进一步调查、核实。因此北京市高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一审被诉行政机关的上诉。
【律师分析】
由于历史原因、政策和规划变动等原因,并且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逐年完善,广大农村范围乃至城市区域都存在不少审批手续不完善、证件不齐全的房屋。
对于这些房屋,行政机关不能简单地以有证无证来认定违建,必须结合房屋的建筑年限、当时的相关规定和特殊政策,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等,综合作出判断。
重要的是,行政机关必须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核实,并且在违建查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程序,尊重当事人的救济权利,保证违建查处程序正当性。
法治社会的推进,要求我们每位公民都能够懂法、尊法、守法,但是对于一些文化水平较低的农民来说,要求其主动学法则稍显苛刻。对于农村中的自建房而言,如果没有行政机关的提醒、督促,大多数农民是很少到行政机关去办证的。这就导致了很多“缺证房”在农村中“合法”的存在着,这样房屋在遇到拆迁时,不可以简单粗暴的按“违法建筑”来拆除,这样的政府行为属于滥用职权,是可诉的。
如果您因为类似的原因导致房屋面临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风险,不要因为自己的行为存在些许瑕疵或自觉理亏,便不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于房屋的合法性以及该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往往涉及到复杂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