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补偿款归谁所有?
对于房屋买卖,无论买卖双方是什么关系,切记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一旦遇到拆迁情况时便可能会产生纠纷;另外,对于卖方本身的债务问题,也可能会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拍卖的法律风险。
案例
秦某(买方)与孙某(卖方)于2008年6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14年系争房产纳入拆迁范围,那么拆迁补偿款究竟归谁所有呢?关于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问题,法院认为秦某与孙某于2008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因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合同签订后,秦某支付了约定的购房款,孙某交付了房屋和房产证书原件。但从双方陈述的事实看,因涉案房屋所在地的土地2014年被纳入政府拆迁改造范围,故双方至今仍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秦某虽然与孙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孙某交清了全部购房款,但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因此,秦某对所购买的房屋虽然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但并没有实际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
《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是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是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所购房屋物权已因拆迁而消灭,秦某已无法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孙某作为涉案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已经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那么孙某在该协议中的合同权利即为其出卖给秦某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法院最终判决秦某享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孙某由于已经将被征收的标的物出卖并收取了购房款而无权重复享有征收补偿款。
新邦律师说
《合同法》中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孙某在已收取购房款的情况下,本应及时将出卖房屋过户登记至秦某名下,现因政府拆迁政策的原因而导致涉案房屋物权消灭,在此情况下,秦某可选择解除合同,也可以选择主张所购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即拆迁补偿款。现因孙某亦未实际领取拆迁补偿款,则秦某请求确认其享有上述征收补偿协议中孙某所出卖给秦某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所对应的拆迁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予以支持。
新邦律师提醒,在本案中虽然买受人秦某胜诉,但对于房屋买卖,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很可能会面临非常多的问题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