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知识了解一下

日期:2021年01月05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牛朴玄 浏览: 打印 字体:

2020年因疫情,多数企业进行裁员,员工遭受失业困境。失业伴随而来的是一系列社会保险问题,比如:劳动关系解除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甚至因工伤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及伤残补助金等。企业本身有给职工交社会保险金的义务,而现实中的情况是企业不交,或者虽然交了但不足额。面对这种情况,失业人员应熟悉保险金的领取标准、领取条件和流程,甚至必要的时候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典型案例


2008年杨某在乙公司处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8月至2015年2月期间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5月15日,乙公司以工作岗位不适合女性工作为由将杨某解聘。


杨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1、依法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缴纳的养老保险56234.4元(2009年1月至2018年12月);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失业补助金16840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08年5月至2019年5月的经济补偿金17116元(1556元×11个月)。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08年5月至2019年5月的经济赔偿金17116元(1556元×11个月)。


2019年8月1日,仲裁委裁决: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5月15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金15998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8月19日至2019年5月15日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17116元。对于养老保险金、经济赔偿金则未做处理。


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确认劳动关系解除,乙公司支付杨某的失业保险金以及经济补偿金。


乙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二审法院将“支付失业保险金”改为“赔偿失业保险金”,“因用人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费,造成失业人员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对该失业保险金损失,用人单位应承担一次性的经济赔偿责任。故乙公司对于杨某未能享受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损失7578元应予以赔偿”。费用为损失赔偿而非失业保险金支付。


   律师评论


本案中,存在法院未做裁判的诉讼请求:养老保险金的支付。法院未做裁判,可能的原因:一是遗漏裁判,这种情况可另行起诉;二是以未经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处理为由,不予裁判(受理)。


关于养老保险金,如用人单位未交,则先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补缴;若经过社保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诉讼维权。


其次是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是:(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对于失业保险,也适用经过社保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且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者丧失社会保险待遇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流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失业保险只能在劳动者非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才可以领取),企业向社保局申报职工失业情况,失业者在60日内向社保局申报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领取标准。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无论是失业保险还是其他社会保险,对于劳动者而言,尤其是薪资水平较低的劳动者,往往不了解相关的制度,而用人单位又很容易借助自己的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权益。具体包括: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薪资、加重劳动者义务、违规加班、不给交保险等,而劳动纠纷具有仲裁前置的程序,且与社会保险等行政部门有关,本身比较复杂,再加上劳动者不了解相关规定,使得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在此过程中,应当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