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道内安装摄像头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

日期:2021年01月06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秦梦菲 浏览: 打印 字体:

随着现代监控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眼已经悄然走入都市人的生活。不可否认,作为城市治安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电子眼的使用对监督违法行为、查处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起到了重要辅助作用。然而,近年来一些家庭为了自身安全,也开始擅自安装摄像头,当商场、居民小区、学校乃至宿舍、公共楼道都是电子眼时,电子眼便成了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针对公共安全防范,另一方面却威胁到个人隐私。


【基本案情】


张某居住于502室,徐某居住于401室,该两套房屋处于同一单元内,系一步行楼梯两户。因深夜楼道内经常发出敲击声,徐某长期受噪音骚扰产生恐惧心理,2020年7月4日,徐某在4楼楼道内安装摄像头一部,该摄像头摄录范围包含张某上下楼层必经的楼梯走道,可以监控拍摄到相关居民的出入情况。徐某在安装该摄像头后,张某随即提出了异议,且报警要求徐某拆除摄像头,但徐某拒绝拆除。随后,张某一纸诉状将徐某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案被告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其监控范围属公共及公用区域,包括张某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公用部位,徐某的上述行为足以侵害到张某隐私权。徐某通过涉案监控摄像头所采集的信息系为个人所用,于公共利益无益,同时也不利于邻里之间的团结和睦。据此,法院作出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拆除涉案监控摄像头的判决。


【法律分析】


1、相邻公用部位是否存在隐私权?


本案中涉及的公用部位系相邻的原、被告双方共用走道,此类空间有其特殊性,因为它既不同于家庭、住宅这类完全私密性的空间,也不同于完全开放的公共空间,但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隐私权已经走出了传统的家庭和住宅局限,在公共场所或共用走道这类特殊空间同样有隐私存在。比如公共厕所的个人隔断、医院诊室中的隔断、银行柜台前的隐私等等。


2、个人信息知情权与他人隐私权的冲突


本案审理中,被告主张安装摄像头是为了防盗、防止他人乱丢垃圾,属于一种自助救济,且对原、被告均为有利。对此,本案一、二审判决理由部分均未认定被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与公共利益相关。应当说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因为公共利益的主体当为不特定多数人。本案中,被告安装摄像头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自身利益,退一步说即使客观上惠及了原告的利益,其受益主体充其量也仅为原、被告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