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保护头顶安全,避免“祸从天降”

日期:2021年01月24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书博 浏览: 打印 字体:

去年成都市的一名女子,因琐事从10楼将菜刀抛出,砸到公交车站的顶棚后弹至地面,获刑1年10个月。“抛砖砸死婴儿”,“啤酒瓶砸伤老人”。近年来,高空抛物现象屡见不鲜,每每出现这样的新闻,人们的出行就变得步步惊心,嘴里骂心中恨,但感觉就是治不了。


试想一下,当你心情愉快的走在路上,突然一把菜刀砸在你的脚边,是不是会与有与死神擦身而过的感觉?即便是落下一袋垃圾,相信你的整个世界都会变了颜色。这并非危言耸听,而是现实中真实的场景。


从高空扔物品,潜在的危险是非常大的,有意思的是抛物的人在向下扔东西时,大多会看看下面有没有人,再向下扔,可是,他忽略的是视野盲区和车辆等财产,结果就造成了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况且大多数抛物的人都是抱着侥幸心里,没有砸到人,就没事,这是个道德问题,没有违法,其实不是这样,不仅仅《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订,高空抛物将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简述


2017年3月5日,孙某在小区行走时被楼上抛出的苹果核砸中右手,其后,她发现7楼李某家开着窗户,李某站在窗口。后孙某右手小拇指经医院检查为骨折,孙某以人身损害为由将李某诉上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800元,法院审理后,李某也承认苹果核是她扔下楼的,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孙某医疗费2800元。


新邦律师说


本案案情简单也清晰明了,但对于高空抛物这件事却大,这个案件中李某只赔了2800元,其实是达不到惩罚的效果的,或者说在社会上是起不到威慑和预防作用的。另外在实践中,部分高空抛物案件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的,但该罪必须要具有危险的随时扩大这一特征,而高空抛物显然不具有。


故针对上述问题,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作出了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空抛物罪”的制定是为了有效预防和治理“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刑法修正案增加的该条文有以下问题值得探讨:


01“高空抛物罪”侵害的法益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该条之一规定的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三个犯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公共秩序”。修正案将“高空抛物罪”置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中并将其作为该条之二。根据同类解释的方法,“高空抛物罪”侵犯的法益也是“公共秩序”。


02“高空抛物罪”的犯罪构成


“高空抛物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


换言之,要构成本罪,必须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且属于“情节严重”。“高空抛物罪”的实行行为是“抛掷”,即“扔”或者“丢弃”之意。物品必须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被抛掷才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


03时间效力问题


相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抛物罪的法定最高刑相对更轻。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司法机关往往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第二条的规定将“高空抛物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但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后,对于上述行为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定罪量刑。


高空抛物这种行为是害人害己的行为,但这件事普通民众也只能管好自己,但要看到这种现象的发生要敢于、勇于举报,让抛物者受到法律的惩罚、道德的谴责,不再让城市的上空悬着一把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