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协议签订后,还有补救机会吗?
案例介绍
王某系安徽省宣城市某村的村民,本分人家的日子虽然平淡,但生活过得悠闲自得。2014年,村里张贴公告,因修建高速公路的需要,该区域面临征收拆迁,王某父子三户的房屋也在此次征收之列。拆迁开始时,王某一家非常高兴,认为可以通过此次征收安置补偿改善居住环境。但当王某一家和征收方接触后,才发现事情没有那么简单,父子三户按照现有方案补偿安置的话,生活水平会陷入显著下降的窘境。
王某一家心中明白征收是大势所趋,修建高速公路是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是利国利民的一项大举措,现阶段可以做的就是争取合理补偿。但令其没有想到的是,征收进程推进如此迅速,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天天去家里游说,让其赶紧签协议,更有甚者采取恐吓、威胁的手段要求其签订协议。
王家父子三人为了能够息事宁人,缓和对方高压态势,无奈之下,被迫签订了“不合理”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却未曾想到,对于如此“不合理”的补偿,街道办仍不按协议履行。
王某一家因未拿到拆迁补偿款,死活不让街道办拆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也就一直搁置。
直至2017年某日清晨,王家父子三人被不明身份人员控制人身自由、扣留通信工具,同时合法房屋被大型机械强制拆除。家中房屋设施及房屋顷刻间化为乌有,只剩下一堆堆残砖瓦砾。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搬迁。被征收人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认为该协议存在胁迫以及协议约定内容违法,尚未搬迁。征收方以已签协议为由强拆了被征收人房屋。
该案的主要法律要点:
1.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主体,是否存在胁迫?该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1)由于是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那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是征收实施的主体,具体实施主体是土地管理行政机关。实践中,拆迁补偿协议一般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授权土地管理行政机关签订。但本案中签订协议的主体是街道办,故该案需要查明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是否有职权依据。
(2)是否存在胁迫。这个主要看是否有胁迫的证据,这个对证据的要求比较高。尽管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逼签的情况普遍存在,但是被征收人主张胁迫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是由于被征收人取证意识不强,或者面临无法取证的情况,往往不能举证。
(3)补偿安置协议是行政协议,其要遵循相关征收法律和政策关于补偿的原则和规定,特别是“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否则违法。本案中,签订的协议就是“先搬迁后补偿”。显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2.签订协议后,如果被征收人没有搬迁,作为征收方应该如何要求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其是否可以直接拆迁?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千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可知,对于被征收人的不履行行为,只能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自行强拆,如果其自行强拆,其强拆行为违法。
律师提示
按法律规定,被征收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征收人如果没有充足证据证明所签协议存在胁迫、欺诈或者显失公平的事实,一般撤销比较困难。此外,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如果没有明显违法之处,一般撤销也比较困难。这个是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维权时一定要注意的。
对于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部门欲强拆被征收人的房屋,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不能以已经签订了征收协议为由,不经任何法律程序强制拆除。
最后提醒广大被拆迁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被拆迁人要尽早地寻求专业拆迁律师代理维权,以防权益再次受损,无法在法律上获得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