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刑满释放2年又被刑拘,是否构成累犯加重处罚?
2021年3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微博:2021年3月11日,浦东警方成功侦破一起生产、销售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减肥类食品案件,抓获生产人员曾某某,及销售人员周某某、郭某某等32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据新闻消息,记者了解到,警方通报提及的郭某某在2019年7月13日才刑满释放。俗话讲“事不过三”,在法律上的体现是累犯制度,那么郭某某是累犯吗?对其再犯罪又如何处理呢?
2015年9月10日,郭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上述法律为一般累犯的规定,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特别累犯。
特别累犯是指对于那些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无需考虑两次犯罪的时间间隔,都以累犯论处。
郭某某所犯前罪为开设赌场罪,后罪若被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不在特殊累犯所列的罪名范畴,郭某某是否可能成为一般累犯呢?
由上得知,一般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罪犯。是否构成一般累犯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主观方面
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但书规定,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
郭某某的犯前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前罪与后罪无疑都是故意犯罪,两次犯罪行为都具有主观的故意性。
2.刑度方面
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由于我国法律存在减刑和假释以及赦免制度,故即使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仍然有出现累犯的可能。
郭某某的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罪如果经判决被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那么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最轻也要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一来在刑度方面也已满足条件。
3.时间方面
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时间,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缓刑,将旧罪与新罪一并处罚。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因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说明犯罪分子没有被执行刑罚,此时也无须执行故其考验期满再故意犯罪的,不存在累犯的问题,但其有罪判决的宣告仍然是有效的,即犯罪分子是曾经受过有罪判决的人,具有刑事前科。
郭某某前罪刑罚于2019年7月13日执行完毕,到触犯后罪是在5年以内,在时间方面同样满足累犯的条件。
郭某某是否为累犯还要看法院最终判决结果。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当然,最终目的,我们还是希望犯罪分子们都能改过自新,获得新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