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会自动无效吗?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土地征收中,征收方会提前将农村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文件向省、市人民政府进行报批,获批之后,征收方实施具体征地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当征收方获批之后,不实施征地行为,闲置土地,若干年后,以之前的审批手续,再次进行土地征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下面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
2003年11月29日,某省国土资源厅向甲市人民政府作出国土资地函【2003】112号《关于批准乙县2003年度第8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同意乙县将丙村的15.3842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为国有,同时将该村的4.312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同日,甲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国土资耕复【2003】38号《关于批准乙县2003年度第8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将上述批准内容向甲县人民政府予以通知。
2008年3月,甲县人民政府作出【2008】24号《关于印发<甲市乙县大学路房屋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并依据该通知对丙村等四个自然村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面附着物进行征收。徐某土地及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徐某认为丙村的15.3842公顷的集体农用地(包括自己在内)在2003年已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并征为国有,但未实施具体的征地工作,也未使用,直到2008年,甲县人民政府才开始进行征收。徐某认为甲县人民政府此时征收是违法行为,遂以甲县人民政府为被告诉至法院。
新邦律师说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四条第十九款“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之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十四款“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之规定。本案中,被告甲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对原告徐某土地实施具体征收行为,据将农用地批准为建设用地已5年有余,远超上述法律规定2年,故被告甲县人民政府2003年报批经省、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相关文件已自动失效。故,2008年,甲县人民政府实施的土地征收行为是违法的行政行为。
失效的文件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当然不能作为土地征收的依据。另外,闲置土地的行为,也是不利于国家发展的。但在实践中,土地征收范围广,征收时,大多是多个村子或多个地段同时开展工作,这就导致征收方可以在征收时,打包相关文件向上级审批,获批之后,没有及时将土地全部征收,用于建设,部分土地被闲置。无论如何,征收方的操作是损害被征收人利益的,面对这种情况,被征收人要有勇气采用法律手段去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