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赡养父母天经地义,要常回家看看

日期:2021年04月12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秦梦菲 浏览: 打印 字体:

“从我记事起,妈妈就是中年妇女的样子,我忘记了她曾经也是花季少女。” 2021年春天,一部叫《你好,李焕英》的电影一再创下票房新高,成为春节档最大的黑马,电影结尾的这句话更是击中了亿万观众的心灵。走出影院深刻感悟“要常回家看看父母”。


是呀!随着城市化进程和人口流动的加速,儿女因出外求学、工作而远离父母,或因成家立业与父母分开居住,造成对老人的精神陪伴越来越少。老人们感到儿女的孝心越来越淡,内心受伤失落。空巢老人需要全社会关注!

 

耄耋老人状告女儿要求履行精神赡养义务获法院支持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八旬老人状告女儿,要求判决女儿“常回家看看”的赡养纠纷案,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女儿每两个月至少回家探望父亲一次。


 现年87岁的杨大爷育有3个子女,其中现年56岁的杨某系其长女。近年来,老人年事已高,身患残疾。2017年10月,经人调解,杨某及其女婿樊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好好对待杨大爷,经常照顾、看望父亲,但未履行保证书内容。


杨大爷认为,自己辛辛苦苦将女儿杨某抚养成人,然而女儿却未尽到赡养责任,一直未履行保证书内容,遂将女儿杨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与自己签订的保证书,保证在生活中看望并照顾自己。


卢县法院审理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赡养义务不仅包含经济上的供养,亦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故对原告杨大爷要求被告杨某定期看望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杨某经常在外地,结合本案客观实际情况,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次月起每两月最少看望原告一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杨某负担。


一审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新邦说法


“常回家看看”进入法律,让杨大爷有法可依,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单纯依靠法律强制孝心的回归,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空巢”老人的精神养老问题,需要家庭、社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合力解决。


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就是自201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父母”作为条款写进法律后,如果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便可以依据法律诉诸法庭。


这既有利于老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促使儿女的孝心回归。但是,《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关于子女不“常回家看看”的法律条文,在处罚上可能缺乏可操作性,如果真的到了依据执行程序来“迫使”子女践行孝道的话,也不能真正让“孤独”老人得到一丝慰藉。


而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同时,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这些规定强化了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为父母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又添加了一层法律保障。


当然,此类案件毕竟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最后的结果是多方面决定的,既有司法上的判决,也有行政上的督促。另外,基层性群众自治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在这方面也应发挥作用,对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要督促他们履行自己的义务。


结语


人在一生中,总有一些遗憾,埋藏在心中。轻易不说,不等于不存在。看似不曾影响,轻轻一触碰就会排山倒海的心痛。这些遗憾中有一种就是: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所以,趁父母在的时候,请常回家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