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偷拿超市鸡蛋被售货员阻拦倒地猝死,谁之责?
2020年6月13日,67岁的谷某在超市购物时,顺手将两个鸡蛋放入自己衣服口袋中,超市工作人员李某注意到了谷某的行为,于是在谷某结完帐想要离开时,将其叫住,与之交涉,另一名店员拉着谷某的衣袖并跟随他行走,谷某突然倒地,超市工作人员见状拨打了110与120。
其间,有两名顾客对谷某进行了急救,后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对谷某进行急救并将其送至医院进行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心肌梗死。
7月9日,谷某的家属以超市工作人员限制谷某人身自由,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救助义务,引起群众围观导致谷某猝死为由将超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本案历经二审,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超市及其工作人员不存在侵权行为,且被告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谷某的死亡之间亦无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谷某的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当庭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邦律师说
本案属于生命权、身体权侵权纠纷。一般侵权纠纷的构成要件是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本案需要判断四个要件是否具备。
先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
民法上所谓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侵权人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发生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侵权人因疏忽或轻信而未达到应有的注意程度的心理状态。可见,侵权人具有过错,意味着他对结果的发生是能够有所预见的。
本案中,老人作为超市顾客,对于超市工作人员而言,是一个陌生人,其身体状况如何,是否患有重大疾病并不为工作人员所知晓,因此,工作人员对老人猝死的结果很难说有主观上的过错,一般人根本无法预见这一结果的发生。
因此,本案都超市员工对谷某对死亡没有过错。
再看行为人是否有加害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首次将“自助行为”纳入法律。根据规定得知,实施自助行为有三个条件:①存在他人侵权行为;②情况紧急难以寻求公力救济(指国家机关);③不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将使自身遭受重大损失。
本案中,老人偷拿超市鸡蛋的行为侵犯超市所有权;在当时的情形下,老人马上就要离开超市,在无法立刻寻求公力救济的条件下,如果不对其实施阻止行为,日后超市的请求权将可能无法实现或者维权成本会提高。
因此,可以认为超市是在实施自助行为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超市员工没有加害行为。
再看超市员工对谷某的阻拦行为与谷某之死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自然人拥有法律赋予的自助权利,本案中,超市员工出于岗位职责实施对谷某自由产生轻微限制的行为,而没有辱骂殴打之类的过激作法,故超市一方的自助行为在合理范围之内。且根据医院的诊断,谷某死因是心肌梗死,乃是出于自身疾病。
不能生拉硬拽,强加因果。非要讲超市员工如果不拽着谷某的衣袖,惹来人围观,引起谷某情绪波动,就不会致谷某发病死亡的话,那么人与人恐怕要用喇叭喊话交流才能保持安全距离了。
因此,超市员工对谷某的阻拦行为与谷某之死不应认定为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看超市工作人员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条法律规定便是本案中超市工作人员的义务来源,即因特定空间产生的救助义务。本案中,谷某倒地之后,超市员工随即拨打了110、120,超市一方没有专业的医护人员,对谷某的身体状况也并不了解,挪动谷某将会面临很大的风险。判断超市一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应以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为准,面前有一个并不了解的人忽然倒地,一般人能做到的恐怕也就是拨打120了。
因此,超市一方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结语
有法当必依,反对为了息事宁人,而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法律不是用来和稀泥的。老人之死,固然可惜,但也不能让超市一方来顶罪。处理日常生活中的意外和矛盾,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慎重调查,把问题定性好,然后依照法律来归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