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做一个“提前”行使权利的被征收人!

日期:2021年04月15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书博 浏览: 打印 字体: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与被征收方之间的纠纷越来越多,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经常得不到应有保障,部分被征收人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而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但也有部分被征收人,在征地批复,征收补偿安置公告,评估等程序中没有积极行使权利,等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对过低的补偿条件不能接受,认为利益受到损害,才想起委托律师诉讼维权。


殊不知,此时虽不能说为时已晚,但已经错过了最佳维权时机,维权效果往往事倍功半。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4日,浙江省某区人民政府对华阳路南侧地块建设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张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3月20日,区政府公布了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确定区住建局为房屋征收部门。选定评估机构后,区住建局公示了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告知张某10日内可申请复核,并给张某留置送达了《房屋分户估价报告单》《装饰装潢评估明细表》《附属物评估明细表》,张某未申请复核。


2013年5月24日,区住建局向张某发出告知书,要求其选择补偿方式,逾期将提请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张某未进行选择。2013年6月24日,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张某的同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后张某认为补偿过低,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遂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经审查认为,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正当,张某因在征收的诸多节点未依法主张权利,对补偿数额这一实体争议未予审查,最终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新邦律师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确立了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并对评估机构选择、评估过程、评估结果送达以及申请复核、申请鉴定等救济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本案中,区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区住建局选定评估机构的程序虽不完全合法,但张某对此未提出异议,收到房屋评估报告后,对数额有异议却未申请复核。法院确实无需直接对补偿数额进行审查认定与变更。本案的败诉,张某的怠于行使权利,无疑是很重要的一个原因。


结语


被征收人认为行政机关的房屋征收行为损害其利益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时机宜早不宜迟,尽量不要等到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甚至房屋被强制拆除之后才想起来诉讼维权。当然,鉴于房屋征收过程中涉及的法律关系通常比较复杂,以及行政诉讼对专业性的要求,绝大部分被征收人很难具备自行维权的能力。


对此,我们建议,如果有依法维权的需求与意愿,广大被征收人应当及时咨询或委托专业征收拆迁律师介入,争取更好的维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