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如何主张?
男子拒绝春节带电脑回家工作被开除,曾引起轩然大波。近日,上海某公司员工回老家处理父亲丧事,却被企业以无故旷工为由辞退,引发热议。
大家不禁想问,劳动者权益何在?子奔父丧,人之常情,竟被辞退,寒人心!春节亲朋团聚,却不敢两手轻轻,轻轻即开除,令人气愤!
劳动者是城市的基石,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今日,小编带大家看这么一则案例:劳动者入职一年多,企业竟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权益该如何保护。
基本案情
吉某于2014年8月19日入职某创景公司,后于2015年9月20日离职。吉某认为在某创景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完全支付工资、也未签订劳动合同,遂申请仲裁,请求公司补偿工资差额,仲裁委支持吉某仲裁请求。某创景公司不服,以吉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审理,法院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样。
法官释法
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明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法》增设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相关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惩罚。
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类型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下,二倍工资差额的起始点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但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具体到本案,吉某于2014年8月19日入职某创景公司,2015年8月19日可视为已与某创景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某创景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18日。
2.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在此情况下,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3.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时效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未签订劳动二倍工资差额系对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提供劳动的对价给付,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故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差额,不适用上述规定,而应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吉某于2015年12月15日提出仲裁申请,故其要求某创景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起始时间为2014年12月16日。
三、不予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情况
1.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经尽到诚实磋商义务,因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予支付。
具体到本案,某创景公司虽主张系因吉某原因导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根据举证分配原则,某创景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对其所持之主张未予采信。
2.在劳动者具备特殊身份或特殊岗位职责情况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不承担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具体而言,用人单位高管人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能够证明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在上述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不予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结语
企业有自主用工权,但不能随意而为。企业行使管理职权应当合法有限度,给予劳动者最基本的尊重。规章制度是企业的“法律”,但规章制度不是苛责劳动者冰冷戒尺,要合法、合理。真正好的企业,既有刚性执行的力度,更有人性化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