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听到的“征迁”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征收”和“拆迁”才是。但实际上,征收和拆迁不是一回事儿。在区分征收和拆迁之前,先说个时间点,2011年1月21日,既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颁布、实施之日,也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废止之日。
本文所指的被征收人,不仅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定义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还包括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原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上房屋被征收的房屋所有权人,以及各项权利受政府实施的土地征收行为
征收拆迁中有时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政府通过做一些“工作”,被征收人或是因为被欺骗,或是因为好面子,或是害怕给亲友惹麻烦,或是因为被强制等等,一时冲动在补偿安置协议书上签了字,有的甚至签的是空白协议。
【案情简介】:北京某美丽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向海淀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宇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日月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车位委托管理合同》,将小区内的全部车位,委托给日月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侵害了业主的车位所有权,要求法院判令两公司之间的《车位委托管理合同》无效,同时,请求宇华公司将车位交付给小区业主所有。
2006年12月1日,李某、于某、大乾坤物业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小乾坤物业公司。2007年4月30日,小乾坤物业公司与屯蒙房地产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由小乾坤公司对屯蒙大厦提供物业服务,管理期限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