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政府处于强权地位,为完成政绩强拆、不补偿现象屡见不鲜。政府明知甚至承认自己行政行为违法,仍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百姓真拿他们无可奈何?
自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认定是行政协议,被征收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就该协议产生的纠纷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但对于协议中关于合同性质的约定内容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
在变更公房承租人时,应当公平保护所有具备公房承租资格主体的利益。《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2000年版)第七条的规定,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何某想向征收部门明确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达成协议。而后,直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何某给予货币补偿。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法院的判决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撤销判决从根本上纠正了行政机关这一典型违法情形,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济。
2015年2月15日,李四为个人消费所需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协议》,约定购买“长安”牌多用途乘用车一辆,价款15万元。同年2月16日,某汽车销售公司向长安实业公司付款15万元采购“长安”牌多用途乘用车一辆,长安公司出具了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