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2020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新法第四十七条对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进行调整,将原来的“告知、确认、听证”三步程序调整为“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步程序,具体步骤如下:
1、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
旧《土地管理法》将土地现状调查放在发布拟征地公告之后。为了避免以前老百姓得到征地消息后抢栽、抢种现象,新法将土地现状调查放到最前面,要求发布拟征地公告之前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县级以上政府需要先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全面调查。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旧《土地管理法》未明确规定集体土地征地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防范因土地征收产生群体性事件及大规模信访活动,新法明确规定拟征收土地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在征地社会风险评估工作中,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方法,听取各方意见。
3、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旧《土地管理法》是先征地审批后征地公告,为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人的知情权,新法规定在征地审批前先发布拟征地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书面的形式在拟征收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其中公告的内容包括拟征地范围、征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公告的期限至少是30日,且在公告期间,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召开征地听证会
被征地人参加征地听证会能够充分保障其申辩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有提成异议的权利。新法规定,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补偿安置登记
旧《土地管理法》是在获得征地审批,发布正式的征地公告后,进行补偿安置登记。而新法规定,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6、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旧《土地管理法》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在获得征地审批,并进行“两公告一登记”(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之后再签订,而新法规定在征地报批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7、征地报批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8、发布正式征地公告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第47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