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过程中的房地产价格评估
房屋征收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小编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期和广大被征收人一起学习提高。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拥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权,有权优先通过协商的方式选定自己信赖的机构进行评估;只有被征收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才可以通过多数表决、随机选择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征收机关直接确定评估机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侵犯了被征收人的优先选择权。
二、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质要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此外,《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也提到:“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其中都强调了评估机构的资质问题,因此,被征收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严格审查评估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三、评估报告必须依法送达,且被征收人拥有申请复核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据此,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后,对评估结果不服的,首先是要向作出该价值评估的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若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还可以再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但是此处,新邦律师要特别提示被征收人,申请复核和鉴定的权利一定要谨慎行使。不建议被征收人自行申请该复核,如果不服补偿标准,更好的处理方式是提前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帮助维权,对评估结果是否申请复核以及如何申请,最好听取律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