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中的那些事

日期:2020年07月21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科丹 浏览: 打印 字体:

律师经常接到当事人的咨询:我没有收到土地征收的通知或者我没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我的土地被不明侵占了,我应该怎么办?下面我们就来聊一聊集体土地征收中的那些事。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进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土地征收的一般流程为:(一)提前告知征收;(二)现状调查及确认;(三)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四)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五)征地的审核、报批;(六)征地公告;(七)交付土地;(八)争议裁决。在以上的征地过程中,被征收人享有参与权、知情权、听证权和异议权,这是被征收人享有的合法话语权,任何剥夺被征收人话语权的行为都不被法律保护。当被征收人的权益被侵犯时,应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政府在土地征收之前需要提前将要征收土地的消息告知给农民,即需要发布拟征地公告。征地审批下来后需要向被征地人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此外,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发布征地安置方案公告。被征收人对三公告享有法定的知情权。


如果政府没有进行公告,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乡镇政府或者县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其说明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


如果政府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如实、按时进行了公开,被征收人可以依据公开信息进行信息检索和接收;如果政府未依法进行信息公开,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部门对有关土地征收的信息公开事项负有查处职责,被征收人可以向有关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提交《查处申请书》,要求依法查处。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查处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如果上级行政机关、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那么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