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邦说法 |《征收条例》的前世与今生

日期:2020年07月30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琪倩 浏览: 打印 字体:

近些年,与征收拆迁有关的新闻和事件不断曝光,并在全社会引发大量关注。以往对于普通人来说,如果不“摊上”征收拆迁这些事儿,恐怕不会对与此有关的问题过多关注。但随着近些年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有越来越多的人在关注征收拆迁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更多的,是在关注着“我家这片地会不会拆、什么时候拆”这样的问题。所以今天,新邦律师就给大家讲讲征收拆迁中最重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征收条例》)的前世今生,希望今天的内容能够让大家对征收拆迁的那些事儿有更多的了解。


一、《征收条例》的前世:《拆迁条例》的“生”与“死”


提起《征收条例》,就不能不说说它的“前辈”——《拆迁条例》。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改革开放的步伐已经扩展到房地产领域,1994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拉开了我国房地产市场化的序幕,利益主体也由单纯的国家公有开始多元化,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体系开始慢慢形成。四年后的1998年,我国福利分房制度告终,一个由政府、开发商、个人所组成的利益格局开始形成。《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施行、适用的。起初,《拆迁条例》是为了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将房屋拆迁、旧城改造等作为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的手段。但当拆迁改造这块“利益蛋糕”越做越大时,政府、开发商、被拆迁人都想分得“更大的”一块儿,此时,三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就变得越来越尖锐。《拆迁条例》被人广为诟病的问题也体现在这里:作为弱势一方的被拆迁人采取的手段毕竟有限,而政府与开发商结成的利益体却庞大如巨兽,以“公益拆迁”为名,行“商业拆迁”之实的例子就越来越多。公民权利保障的缺失,公权力的膨胀、公权力与资本勾结的问题逐渐被提及。2009年12月,北京大学法学院五位教授以该条例“没有认真对待公民的权利,轻忽、轻视、轻慢作为被拆迁人的公民的权利,违反宪法和法律,导致政府行为严重偏离了法治政府的轨道”为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2011年,《拆迁条例》被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为“接班人”,走上了房屋征收拆迁领域的历史舞台。


二、《征收条例》的今生:被征收人合法权利的“保护盾”


2011年,房屋征收领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出台。相比此前的《拆迁条例》,它的诞生可以用“千呼万唤始出来”形容。虽然都是“条例大家族”的一员,但《征收条例》比起《拆迁条例》进步了不止一点点。有人曾总结,前者相比后者,有五大突出进步:第一,确立了征收、拆迁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条件的基本原则;第二,确立了“先补偿后搬迁”的房屋征收原则;第三,确立了征收的公众参与和公开透明的正当法律程序;第四,对“五断”(断水、断热、断气、断电、断路)等野蛮拆迁、暴力拆迁行为的禁令和法律责任;第五,确立了被征收人可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和数额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两种救济途径,打破了原来被拆迁人只能对拆迁补偿数额表示异议和申请救济,但无法对征收决定和强拆行为表示异议和进行救济的困境。综合来看,《征收条例》就像《拆迁条例》的“错题本”,前者将后者错误的内容一一记录并订正。《征收条例》不仅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实体权利层面较《拆迁条例》有所进步,在保障其程序权利层面所做的改变也值得肯定。


三、《征收条例》的不足与完善


诚然,相比《拆迁条例》来说,《征收条例》在许多层面都有所完善,但是后者依然存在进步空间,如没有规定比例原则、对强制搬迁没有规定裁决与执行分离制度、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没有规定期间停止执行强制搬迁决定等。虽然《征收条例》在征收、补偿等环节确实做到了一些有利于被征收人的规定,但当下经济政策复杂多样,房地产市场瞬息万变,如何真正有效做到保障被征收人的权利,不仅需要相关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也需要法律行业的从业者在此领域的深耕细作。新邦律师愿意在此领域付出辛勤努力,为被征收人的利益做到真正的“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茹毅、罗华:制度变迁视角下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法理思考,载《商品与质量》,2010年3月刊;


姜明安:法治政府必须认真对待公民权利——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