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吃闭门羹,正确了解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不仅是政府活动的详细记录,更是了解政府事项的有效手段。向政府请求信息公开,既是人民所拥有的基本权利,也是政府的责任与义务。那么,政府能够公开的信息包括什么?不可公开的信息又涉及什么?下面就让小编带您解读一下。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则是行政机关主动或依申请将掌握的公共信息依照法定的程序、方式、范围、时间向社会公开,以便社会成员能够方便地获取和使用这些信息的制度。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政府应主动公开哪些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等情形。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政府信息不同,主动公开的主体也不同。具体如下:
县级以上政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市级政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乡(镇)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政府禁止公开的情形有哪些?]
1、涉及国家秘密、法律规定禁止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事关一个企业的发展和核心资源掌握,只有第三方企业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才能够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
内部事务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或实际影响,公开之后可能会对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影响。过程性信息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不具有确定性,公开后可能会误导公众,也可能干扰行政机关公正、合理地作出决策。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不宜公开,这是绝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
4、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
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主要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于在具体行政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已有规定;这类信息与其他主体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公开后可能会对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但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应当公开的必须要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