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已违法,政府需赔偿

日期:2020年08月12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科丹 浏览: 打印 字体:

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的实施主体,政府根据规范性文件或者以征收公告的方式,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街道办、区县征收事务机构或公司实施具体征收事宜。


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可以就行政强制行为违法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强拆房屋行为违法后,被征收人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赔偿。


但有时被征收人没有选择提起行政赔偿,而是以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补偿诉讼。那么,会涉及人民法院在行政补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之间如何选择的问题。


在人民法院作出选择前,我们要了解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和行政补偿义务机关并不总是竞合关系,在特殊情况下,它们也会分离。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其自身组织实施的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的,行政补偿义务机关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都是其自身,此时补偿和赔偿主体关系是相竞合的;乡镇政府、街道办等受托主体基于自身意志(即在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以外)作出的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受托的乡镇政府、街道办等,行政补偿义务机关仍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此时补偿和赔偿主体关系是相分离的。


人民法院在处理被征收人提起的两种诉讼关系时,一般可遵循如下规则:


1. 被征收人仅提起或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本着全面赔偿的原则在诉讼中一并解决被征收人已转化为赔偿的补偿利益问题;补偿利益在赔偿诉讼中已经解决,被征收人又提起行政补偿诉讼的,可裁定驳回起诉。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的,被征收人应当据此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通过国家赔偿程序对被征收人受侵害的利益进行全面赔偿,在赔偿中一并解决补偿和赔偿问题。


2. 被征收人选择提起行政补偿而未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则应做区别处理:

  

(1)当补偿义务机关和赔偿义务机关相竞合时,人民法院可积极引导被征收人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并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一并解决被征收人的补偿、赔偿问题;


(2)当补偿义务机关和赔偿义务机关相分离时,人民法院则应当尊重被征收人的选择权,若被征收人坚持提起行政补偿诉讼,法院对行政补偿之诉可单独予以受理。在补偿问题解决后,被征收人仍有权就房屋强拆行为所导致的其他损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